昨晚,游泳运动中心发表了《关于对于芬奖金有关问题的回应》的声明。声明包括四点,对游泳中心奖金发放的原则进行了重申。此外,对于代领5人的一些具体情况也作了介绍。
声明中说: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已于2008年10月27日发表了答记者问。在此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我们在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发放上是有原则、有制度、有程序的,并且是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严密监督下进行的,不存在违规发放奖金问题。
关于对获得国家奖励的教练员发放奖金的具体原则和办法,我们已于2008年3月14日对外公布。对现任教练和输送教练奖金金额的计算是清楚、准确的。
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在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通常会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1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名代领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奖金交给了于芬同志,另外1人涉及到发生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的奖金正在与本人核实。
希望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上述事实。
于芬回应质疑 代领人有我的收据吗?
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对“奖金门”发表最新声明后,事件另一方、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很快做出回应,她表示:这份声明没有任何意义,相关材料已交给法律顾问处理。
于芬表示,尽管游泳中心在声明中表示有4人代领了她的奖金,并且将奖金已经转交给她,但却并未说明这些人是否有于芬的委托书,是否有于芬拿到代领奖金后的收据。“如果这些事情都没被提到,那么它属于违法问题。”于芬说:“所以我认为这个声明没任何意义。有关奖金和检举事宜,我现在已交给法律顾问去处理。”
(本报记者 李远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