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消息,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已于2008年10月27日发表答记者问。3日,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在此基础上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我中心在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发放上是有原则、有制度、有程序的,并且是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严密监督下进行的,不存在违规发放奖金问题。
2、关于对获得国家奖励的教练员发放奖金的具体原则和办法,我中心已于2008年3月14日对外公布。对现任教练和输送教练奖金金额的计算是清楚、准确的。
3、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在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通常会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名代领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奖金交给了于芬同志,另外一人涉及到发生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的奖金,正在与本人核实。
4、希望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上述事实。
在中国游泳中心11月3日发表了关于对于芬奖金有关问题的回应的有关说明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了于芬教练,于芬表示:“游泳中心的这个回应没有任何意义,我将由我的律师来回复这个问题。”
当记者联系上于芬的时候,她还没有听说有关的事情。当记者把有关的内容复述给她后,她说:“我觉得这个回复没有太多的意义,和没说一样。因为第一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奖金数目和清单,第二,这五个委托人有没有我的授权信和签收单,有没有得到过我本人的许可,如果没有那就是违法的。最后关于游泳中心的回应,具体的情况我想我的律师将在明天下午做出回复。”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