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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于芬案促《体育法》修改 游泳中心权力过大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03:07  新京报

  于芬与周继红两个中年女人的PK,是当今最吸引人们眼球的新闻。于芬怒不可遏,而周继红一言不发,静听于芬的控诉。但明眼人都能看出,周继红是强者的默不作声,于芬则是弱者的气壮如牛。因为有游泳中心“账目清楚,没有问题”的回应,周继红可以稳坐钓鱼台了。点击进入作者金汕博客>>>

  于芬要维护权益,中心有人放话,于芬这样做会影响跳水队的荣誉。这真是匪夷所思,荣誉与权益是两码事,不要拿金牌说事。即使说金牌,固然有中心的努力,更与不少优势项目占有了比全世界同行业加起来的资源还多有关。

  近年来体育界的官司与纠纷特别多,仅仅这一个多月,武汉光谷(足球)、广东凤铝(篮球)与于芬,就把刚刚还沉醉在奥运金牌大胜的中国体育界搅得“别有洞天”,各个管理中心遇到而且将面临更多的纠纷与官司。

  之所以有这样的局面,就是当今中国体育界赋予了中心太多太大的权力。人们在赞美中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的时候,也要认识到,既是举国纳税人支持金牌,又是各个中心执行此项权力。这权力有多大?从制定行业的法规到判定行业纠纷、到行业的商业利益、到奖金的发放、甚至到“铲平”违法乱纪,中心都管。这权力有多大?

  这种权力是中央其他部委都没有的,其原因是中国的《体育法》近20年没有修订。要知道,同样的举国体制,已经不同于容国团时代只有奉献、没有索取的计划经济时代,也不同于拿了5次世界冠军到美国只能买几百美元老爷车的郎平。近20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经济腾飞与个人收入变化的迅捷让整个世界瞠目,如今再读1990年制定的《体育法》有恍如隔世之感。期间连中国的《宪法》都修改数次,《体育法》踏步不前,本身就是这个领域严重滞后的写照。

  为什么不修订?这个《体育法》的行业利益太大,自己很难革自己的命。这个《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当初只是负责比赛,还有很大服务性政府的特征,但今天商业、利益已经渗透到每一个环节,是否还要中心全部“负责管理”?还要以“行规”阻止人家到法院?当今中心的绝对权力就是绝对的,一些足球俱乐部、篮球俱乐部乃至今天的于芬遇事时有理无处讲,与其说是他们的尴尬,不如说是当今体育法律的尴尬。

  过去政府包揽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一切事物的决策权,而当今中国各级政府正向“有限政府”的目标迈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关系的新格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今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而体育界要做到就应该有适应时代的法律,《体育法》也该修改了。

  □金汕(体育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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