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今天通过新华社表态,几天来身陷“检举门”风波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跳水队领队周继红不存在个人侵占奖金问题,同时还做了具体说明,但总局监察局的回复声明受到检举人于芬的质疑。于芬今天对记者表示,她已经聘请了律师,并且将相关举报材料直接递交给了检察机关。在确凿的事实面前,在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她不相信中国体育圈能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
今年1月28日,于芬将一封检举信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纪委。于芬在检举信中写道,自己指导过的伏明霞、郭晶晶、劳丽诗、周吕鑫、林跃、王鑫等多名中国跳水队队员,在奥运会、世界杯等国际大赛上多次获得冠军、亚军。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作为教练的于芬应当获得高达数百万元的奖金,但于芬只得到十几万元。于芬因此怀疑中国跳水队负责人周继红私吞自己的奖金,并请求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对此作出深入调查。
今年3月,于芬第一次通过媒体公开检举周继红,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及相关人士只是以“账目没有问题”予以回应。上周四晚,这封针对周继红的检举信在网上曝光,随后几天,于芬检举周继红私吞奖金一事再度成为热点。面对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态度仍旧是“账目没有问题”。
于芬多次公开表示,如果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账目确实没有问题,游泳中心就应当公示自己签收奖金的明细表以正视听。游泳中心对此则未予答复。
游泳中心为什么不能公示自己签收奖金的明细表,是于芬一直想要弄清楚的问题。她还表示,更为困惑的是,自己的检举信递交到国家体育总局纪检部门已经9个月,在媒体上也已经两度曝光,但总局纪检部门直到今天才通过媒体发布了一个表态声明,却始终没有给自己作为检举人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我国著名行政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举报人举报3个月内给予举报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的答复;如果被举报人的案情轻微,纪检监察部门可内部处理,如果案情严重,纪检监察部门应请求检察机关介入处理。”
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今天通过新华社表示,“2008年1月30日,我们收到于芬反映跳水队领队周继红贪污其奖金问题的举报信。在备战奥运的关键时期,原本不宜兴师动众地进行调查,但是考虑到于芬是署名举报,并且游泳中心也希望把问题讲清楚。经监察局协调,游泳中心组织人员就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发放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其间翻阅了有关财务资料,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核查结果表明,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
在看到总局监察局的这一声明后,于芬今晚向记者表示:“总局监察局和纪检部门从未就我举报周继红一事给过我明确的调查结果,自从我向总局纪检部门举报之后,仅在今年4月,总局纪检部门约见过我一次。当时,他们给我宣读了奖金签收清单,请我确认哪些奖金我领取过,哪些没有领取过。在发现有5人代我领取奖金后,我曾当即指出,我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我曾请求纪检部门对这5人为何代我领取奖金作出调查,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
于芬说,此后她还进一步向国家体育总局纪检部门反映,在自己找到5名代领者中的一人后,发现这名代领者的签名是被人复制到奖金领取单上的。这名代领者已经为于芬的律师写下了书面证明,证明自己从未为于芬领取过任何奖金,他的签名完全是被人冒用。
于芬说,她还发现,在国家体育总局纪检部门向自己宣读奖金签收清单时,有一笔奖金数额是16.8万元,但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只有13万元,而中国跳水队留存的单据上却注明为19万元。
据于芬的代理律师介绍,至少从目前掌握的证据看,于芬未能得到应得的奖金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果能启动法律程序,追回这些奖金的成功率很高。
不过,于芬表示,追回数百万元的奖金并不是根本目的,自己只是希望弄清楚,什么人在操纵中国跳水队的奖金发放程序,为什么疑点如此之多的程序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存在了近10年。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慈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