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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精品》二审唇枪舌剑 精品:刘翔缺乏常识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7:02 北京晚报

  刘翔:《精品》不是新闻媒体/《精品》:刘翔连常识都没有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刘翔为维护其肖像权而采取的法律诉讼似乎走入了偏道。今天上午,一中院公开审理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权一案,刘翔的代理人在今天的二审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说法: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不是新闻媒体,不具有新闻报道权,所以采用刘翔的照片就不是新闻报道,而是广告经营行为。看来,由于一审中,海淀法院认为精品购物
指南报社使用刘翔的照片是正常的新闻报道,从而驳回刘翔的起诉,刘翔今天想彻底否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新闻媒体地位,从根本上推翻一审判决。

  刘翔的代理人说,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事业法人证书可以看出,该报社的业务范围是“传播消费信息,为大众生活服务,主报出版、主报网络出版、相关发行、广告业务、新闻培训、新闻业务交流”,其业务范围不包括刊载新闻,该报社属于非新闻出版机构,应界定为广告类期刊。

  但是,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出版署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并表示刘翔所说的《事业法人证书》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相当于工商局给企业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报纸出版许可证》则相当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持有此证,即是依法享有新闻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单位,只不过依其定位划分为时政类报纸、财经类报纸、娱乐类报纸、都市生活类报纸。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认为,该报社依法享有新闻报道权,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

  刘翔还在上诉中指称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采用其照片的《影响2004千期专刊》中只有4个版与奥运有关,只有1个版面与刘翔有关。对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代理人遗憾的表示,刘翔连最起码的报纸编辑出版都不懂,《影响2004千期专刊》涉及各行各业,不是奥运专刊,更不是刘翔个人的专刊。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24日,刘翔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经其同意,在封面采用自己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中友百货第6期购物节做封面广告构成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报社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25万。经过长达半年的诉讼之后,刘翔于今年5月提出撤诉。海淀法院裁定驳回刘翔的撤诉请求,并判决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使用刘翔的照片是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


  爱问(iAsk.com)刘翔 相关网页约1,836,20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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