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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公司足协手拿令箭 36%股已成足协一票否决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1:17 体坛周报
中超公司足协手拿令箭36%股已成足协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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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卫北京报道 昨天(25日)上午,足协召集16家中超和准中超俱乐部老总在香河开会,商讨了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成立的章程以及有关商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尽管足协用长达13页洋洋数万字的篇幅描绘了中超公司的未来模式,但各俱乐部所期待的公司决策权仍然牢牢控制在足协手中。中超公司虽然是去年投资人改革运动中唯一的
遗留产品,但诸多悬而未决的矛盾却揭示着,这次会议仍然不过是走过场。足协的行动无非想证明,他们没有自食其言拒办中超公司。而刚刚上路的中超公司离正式成立,依然遥遥无期。

  首要矛盾是足协所占的股份比例过大,让俱乐部产生了很大的不满情绪。《中超公司章程》第四章有关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规定,足协在总注册资本200万元的中超公司中,出资额为72万元,占36%,而其余的16家中超俱乐部每家只出资8万元,占4%。某中超俱乐部老总就说:“股份比例越小,发言权和决策权就越少,这种出资比例只能说明足协想牢牢抓住所有决策权。”

  事实上,在有关未来中超公司管理权、决策权等规定当中,无一不是根据出资额的比例即股权比例进行“按资排辈”。第2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关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这一规定,只要占36%股份的中国足协不同意,那么任何重大决议都将无法实施。而去年投资人要求深化改革成立中超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期待俱乐部在中超商务运营当中获得足够的话语权尤其是决策权,足协通过出资比例的把戏获得的“一票否决权”,标志着中超公司作为投资人要权的唯一遗产也名存实亡。

  第二个矛盾,是中超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概念模糊。在《中超公司章程》第19条有关董事选举的规定中,中超公司设董事7名,其中足协2名、各俱乐部3名、独立董事2名。在没有明确独立董事的身份和选举原则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显然将依附于足协或者由足协提名产生,其代表立场是否独立以及选举方式的不透明,让地方诸侯对独立董事的设立疑虑重重。某与会老总会后表示:“独立董事名称很动听,但在我们看来,所谓独立董事更像是官方的傀儡。重大问题决策时他们恐怕连保持中立的可能都没有……”

  第三个矛盾是董事长的人选问题。《中超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中国足协)推荐人选,经董事会批准产生。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在政府机关任职的官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拥有官方行政职务的南勇或者任何足协的官员都不得担任未来中超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于是,选择谁来担任董事长,已经成为中超公司成立的最大变数。

  先于足协成立联赛经营公司的中国篮协,在这一问题上有过先例,由于篮协的联赛经营公司由篮协与瑞士银方共同出资,而篮协以联赛所有权的干股入股,该公司董事长由瑞士银方派人担任。不过,中超公司在出资定位上完全不同于篮协,诸如董事长人选这类问题的许多政策瓶颈都无法突破,这些模糊的概念也许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中都难以真正明晰。

  在昨天的会议上,最后发言的谢亚龙再次祭出了“中超是准公共产品”的概念。这是在投资人革命时,谢亚龙作为局外人通过媒体所表达的一种理念。从某种程度上,总局在春节后将谢亚龙选定为接替阎世铎的足管中心一把手,也和他的这一理念关系甚大。虽然凭此断定此次中超公司筹划会议只不过是足协走的一个过场,或者在形式上表达足协并没有自食其言拒办中超公司有揣测之嫌,但这么多矛盾尤其是模糊概念层出,至少说明中超公司依然离现实非常遥远。一如谢亚龙昨日在香河会后的表态:“中超公司能否顺利在工商注册还不好判断,所以难以作太多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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