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财综[2002]13号),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电脑体育彩票“泳坛夺金”(以下简称泳坛夺金)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省级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销,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
第三条 泳坛夺金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兑付奖金。
第二章 投 注
第五条 购买泳坛夺金时,从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中,任选1-4个项目并预测获胜选手号码(每场比赛参赛选手按泳道顺序分别以1-8号表示)组成一注彩票的投注为单式投注。其中:
从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中,任选1个项目并预测获胜选手号码(每场比赛参赛选手按泳道顺序分别以1-8号表示)的投注方式为“任选一”。
从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中,任选2个项目并预测获胜选手号码(每场比赛参赛选手按泳道顺序分别以1-8号表示)的投注方式为“任选二”。
从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中,任选3个项目并预测获胜选手号码(每场比赛参赛选手按泳道顺序分别以1-8号表示)的投注方式为“任选三”。
从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四个比赛项目中,各项比赛分别预测获奖选手号码(每场比赛参赛选手按泳道顺序分别以1-8号表示)的投注方式为“选四”。
第六条 “选四”投注方式分为直选投注和组选投注。组选投注包括组选24、组选12、组选6和组选4。
直选投注:所选比赛项目和预测的获胜选手号码一一对应进行的投注。
组选投注:所选参赛选手号码,不分比赛项目,均作为一注投注号码进行的投注。
如果所选号码各不相同,有24种不同的排列方式,称为“组选24”;
如果所选4个号码中有2个号码相同,其他2个号码不同,有12种不同的排列方式,称为“组选12”;
如果所选4个号码中两两相同,如“2323”,有6种不同的排列方式,称为“组选6”;
如果所选4个号码中有3个号码相同,有4种不同的排列方式,称为“组选4”。
第七条 除单式投注外,购买者还可以进行复式投注、多倍投注。复式投注是指所选取的比赛项目中任一场比赛预测多于1个获胜参赛选手号码的投注。多倍投注是指对选定结果不超过99倍的投注。
第八条 泳坛夺金每10分钟销售一个奖期。
第九条 单张彩票最大投注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购买者可在当地省级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泳坛夺金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十一条 泳坛夺金每期全部投注号码的投注数量实行动态控制,如投注号码受限,则不能投注。
第十二条 若因销售终端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和投注站信用额度受限等原因造成投注不成功,应退还投注者当期投注金额。
第十三条 泳坛夺金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 奖
第十四条 泳坛夺金按当期销售额的50%、15%、35%分别计提返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十五条 泳坛夺金按不同投注方式设奖,均为固定奖。奖金规定如下:
任选一,单注固定奖金 8元。
任选二,单注固定奖金64元。
任选三,单注固定奖金512元。
选四直选,单注固定奖金4096元;
选四组选24,单注固定奖金170元。
选四组选12,单注固定奖金341元。
选四组选6,单注固定奖金682元。
选四组选4,单注固定奖金1024元。
第十六条 泳坛夺金设置奖池,奖池由当期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累计而成。若当期计提奖金大于当期实际中出奖金时,余额滚入奖池;若当期计提奖金小于当期实际中出奖金时,差额用奖池补足;若奖池资金不足时,用调节基金补足,调节基金不足时,从发行经费中垫支。
第十七条 调节基金包括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四章 开 奖
第十八条 泳坛夺金每期开奖结果通过随机数码生成器,按照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的顺序分别产生各项目的获胜选手号码作当期开奖号码。
第十九条 每期开奖结果通过视频等方式及时通知各销售终端。
第五章 中 奖
第二十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任选一:所选的1个比赛项目的参赛选手号码与开出的该项目的获胜选手号码相同则中奖
任选二:所选的2个比赛项目的参赛选手号码与开出的该项目的获胜选手号码相同则中奖
任选三:所选的3个比赛项目的参赛选手号码与开出的该项目的获胜选手号码相同则中奖
选四直选:所选的4个比赛项目的参赛选手号码与开出的该项目的获胜选手号码相同则中奖
选四组选:所选的4个参赛选手号码(不分比赛项目)与开出的4个获胜选手号码相同则中奖。
第六章 兑 奖
第二十一条 泳坛夺金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之日起28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纳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中奖彩票为兑奖唯一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二十三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游戏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游戏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