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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异!彩民赊账买彩 中奖后奖金存入彩票店主账户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4月18日10:52  公益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暄) 近日,记者联系到彩票发行部门、寿阳县公安局、寿阳县朝阳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了解到彩民付某因拖欠彩票款,在其中奖后,李建军希望以中奖奖金抵消欠款,引发纠纷。

  2010年9月份,彩民付某在山西寿阳县人民医院附近一家彩票店购买了两注彩票,中得18万元。

  得知付某中奖后,彩票站代销者李某陪其一起去领奖。在李某的陪同下,付某从山西省福彩中心兑得扣税后的奖金共计14.1万元。当时付某称,自己取了两万元现金,并给予其5000元好处费。之后,李某又允诺如果付某将剩余的12万余元存入他的账户一天时间,将给老付一定的回报。

  不久后,付某因盖房需用两万元现金,在银行取款时,趁工作人员将现金递出窗口瞬间,李建军迅速将钱抢走并逃离现场,后民警将其抓获。

  为此,彩民在山西福彩网主任接待室质问:“代销者抢夺彩民奖金,相关部门为何不撤销其代销权?”4月16日,记者联系到山西省福彩中心,一田姓部长称:“彩民在会客室的一切投诉,都将得到回复。”在主任会客室的回复栏里,记者看到回复内容“请把这个投注站的站点号留下,我们会认真调查”。但结果无人回应。

  记者致电晋中市福彩中心,该中心一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此事是彩民与代销者有债务纠纷,已处理清楚。”

  随后,记者从寿阳县朝阳派出所李建军警官处获悉,代销点注册的代销者姓名为李建军的爱人。寿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姜警官称,此案属刑事案件,所有刑事案件均已交付法制科。经确认,此案为赊销引发,已得到妥当处理。

  从2009年开始,《彩票管理条例》开始实行,便对此在十八条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同时,三十九条又强调,若代销者存在赊销行为,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从某种意义说,《条例》的法律地位弱了些,还谈不上赊销问题有法可依,但毕竟比以前强了不少,至少代销者可以拿着《条例》的条条框框,跟不守规矩的彩民说道说道,杜绝“打白条”的事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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