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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条例细则》出台整治彩站代销乱象有据可依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2月22日09:38  公益时报微博

  从 《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看,彩票代销者就是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代理销售彩票的个人、单位。《细则》第二十三条代销者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代销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彩站这一代销渠道上,代销者多是个人,也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增加收益而兼营彩票代销业务的,如超市、加油站等。

  一人多机“委托”代理销售

  “他说把投注机放我店里,返我两个点。”家住河北正定的刘女士谈到几年前一名河北唐山口音的男子找到她谈合作时说,方式很简单,该男子提供体育彩票投注设备,刘女士提供场地且负责销售,双方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成。

  超市一角正好有空闲位置,刘女士便答应该男子试运行几个月,状况不好就解除合作。但只一个月后,刘女士甚至没来得及张贴走势图,就决定放弃。原因在于,超市的经营状况良好,不能腾出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销售彩票。若另行招聘销售员,收入便不及成本。最后,刘女士终止了这种合作。

  刘女士就这样退出了彩市,但很多无其他经济来源的销售者仍然在继续。据当地一家体彩彩站的代销者透露,彩票市场不乏这种“关系户”,申请了投注机,自己却无暇经营,便将机器转租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利。

  “一人多机,多是历史遗留问题。”一家市级体彩中心市场部员工否认了“关系”一说,“彩票不好卖时,投注机很难发放下去,布点成问题。但有些人积极性高,自然会多分给他。”

  记者调查发现,无论是否为“关系”所致,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且在某些地区形成管理难点。“一个区有一半机器,实际为同一代销者所有。”北方一彩票中心员工半开玩笑,“这个人的心情完全可以影响我们的销量。”

  据知情者透露,这种模式广泛存在,只是规模和让点多少不同而已。以上述唐山口音男子为例,拥有多台投注机,给委托销售者让点数可达到2-4个点。这种情况很难查,他们可能会拿不同的身份证件与彩票中心签代销协议。

  上述一人多机的代销者“委托”的销售者明显不具备代销者资格,却在以代销者的身份销售彩票。对此,本次《细则》首次对“非法彩票”进行了列举式界定,其中“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被定性为“非法彩票”。此外,在互联网售彩尚未获批的情况下,各大网站悄然进行的彩票代销行为也实属非法。

  个人转租普遍存在于彩市

  2011年,本报曾对14个城市进行调研发现,有八成彩站长期雇用销售员。其中,雇用1-3名销售员的彩站占被访彩站总数的79%。成为代销者重要开支的一部分。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有代销身份的站主,多数有自己的工作。他们通过出租或者转借的形式,从中获利,很大一部分销售员为主要经营者。

  上面提到的知情者透露,获利的多少要看站主对彩站的管理程度:“全权委托的,大多从中获取1-2点的代销费。代销者负责其他事务的,销售员只负责销售的,代销者可拿到3-5个点的代销费。”

  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彩票销售员队伍庞大,但根据《细则》规定,符合代销者身份的人数不超过一半。

  在2009年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中》中,明确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但需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只有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签订了代销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才可以被称为代销者。

  以上规定说明,销售员并不具备代销者身份。而《条例》又明确指出,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因此,这种站主与销售员之间,存在出租和转租行为的彩票销售行为,难逃“非法代销”的质疑。

  政策明确细说代销者责任

  本次《细则》出台,进一步细化了代销的相关政策。第二十三条,明确设定了代销者的准入门槛,即彩票代销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细则》不仅明确了代销者的准入条件,还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此外,“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这些规定,在《细则》实行后,将进一步规范彩票市场。

  日前,财政部下发《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彩票市场的代销现状,对彩票代销者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还首次强调了彩票代销合同的制定、应包含的内容以及代销证的管理和应记载的事项。《细则》还强调,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代销者,都有可能被取消代销资格。

  站主呼吁 有义务也要有权利

  《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八)监督和违约责任;(九)其他内容。

  本次《细则》出台,对非法彩票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有业内人士指出,《细则》缺失了对代销者不得销售非法彩票的规定,也没有对代销者销售非法彩票的处罚条款。

  对此,某省福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细则》是首次界定非法彩票,但现在的代销合同已有针对代销者销售该类彩票的处理规定,代销者销售该类彩票,福彩中心会与其解除代销合同。其他省份也表示该地区目前签订的代销合同中有相关的条款,相信《细则》实行以后,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也会对彩票代销者不得销售非法彩票以及销售非法彩票的处罚进行规定。

  另外,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站主表示,此次《细则》对代销者的义务进行了强调规定,但关于其权利的规定却没有涉及。因此,站主指出有关部门在《细则》中应给予代销者相应的权利。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现在的代销合同里有代销者权利的条款,以及福彩中心维修机器、配送即开票等多项义务。《细则》实行后的代销合同也不会缺少代销者权利的条款。而且,随着福利彩票的发展,彩票中心给予代销者的权利和福利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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