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微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彩票管理条例》执行中配套的实施细则说明、解释和补充,而并非新的彩票管理法规,更谈不上什么彩票新政。但《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发布,难掩彩票业立法之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朱卫国在2009年解读《彩票管理条例》中提到:“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范彩票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系统规范了彩票的管理体制、运作原则、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安全管理、风险防范、资金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2009年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内容主体是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的管理,然而影响彩票市场的主体是由彩票监管机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彩票购买者、媒体、彩票技术与运营合作商等组成。而今年1月29日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是对《条例》已有内容的进一步说明和实施细则。
问责不是问罪 违规不是犯罪
法律意义上说,惩治犯罪不是国务院条例能够界定的,一些媒体热炒的该《条例》出台与惩治彩票相关犯罪的问题,事实上有很大的误区。
违规与犯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们普遍关注的诸如2004年3月23日,西安市灞桥区保安员刘亮,意外抽中最高奖项“宝马+12万元现金”,但主办方称刘亮持的是假票,为讨宝马和清白,刘亮爬上六米高的广告牌以死威胁、侦破揭开彩票发行销售诈骗黑幕……等等,诸如此类的彩票犯罪,往往就超出了《条例》的法规范畴。
早在2009年《彩票管理条例》发布的时候,彩票专家程阳(微博)就曾经做过《条例》在惩治彩票犯罪问题的相关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具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更是对立法的权限做出了规定,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条更是明确“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法律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只能制定《彩票管理条例》这样的“行政法规”,而“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彩票管理条例》并没有界定什么是彩票相关的犯罪,涉及到犯罪的要按法律处理,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样不具备这种界定犯罪的效力。
既然《彩票管理条例》不具备界定犯罪的效力,那么《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法律效用上也就更不会具备了。
真正立法之路曲折
那么,人们关注的对惩治彩票行业种种犯罪的相关法律,仅靠《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远远不够的,彩票行业需要真正的立法。其实,早在2001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法》的议案。近两年两会都会提交类似提案。但《彩票法》却迟迟不见踪影,原因何在?
国家司法部研究室刘武俊曾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彩票法迟迟不能推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门利益分割无法协调。目前,中国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由财政部监管调剂,财政部之下由十大部委分配公益金收入: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占据50%,剩余50%由财政部向助学、残疾、环保、社保等领域调剂分配。而近年来,各部门纷纷要求扩大分配额度,教育部、建设部、西部开发办等众多部委也提出“分一杯羹”的要求,这让财政部着实感到为难。
也有专家建议成立彩监会。彩监会可以隶属于财政部,由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公众代表和彩界人士组成,代表国家实施对彩票业的规划和管理,改变目前监管薄弱的现状。而在彩票开奖方式和程序上,公众和媒体都在呼吁借鉴先进国家经验,逐步推行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开奖。
其实,解决《彩票法》立法只是一种手段,只是让彩票行业真正变成有法可依,依法治市的合理化法制状态,真正解决彩票市场的内在问题,无论国家政府和彩票发行机构,应该继续在一下三个方面加强努力:
要从立法和制度上规范彩票业。改变民政、体育主管部门既发行又监管的现状,引入独立的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彩票收益的监管,彩票公益金全部纳入预算,接受公共财政监管。这其中不仅要做到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管理,包括游戏的设定、程序的透明、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监督等,做到有章可循。
要引导彩民理性购彩,限制对中大奖消息的过度渲染。突出彩票的公益事业特性。彩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再分配方式,并不能当做投资手段。只有完善的规则加上理性的彩民,才能让彩票业逐渐淡化博弈色彩,真正成为公益事业。
要建立合理完善的彩票市场机制。彩票市场要拒绝不公平,彩票监管机构要真正做到监管的作用,了解、认识彩票市场的实际状况,从而制定市场规则,不断拓展彩票市场信息渠道,完善彩票市场的科学机制。(中彩网 漫燃 本文陈述内容只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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