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倪佳)日前,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1998年5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彩票公益金列入其中。同时,彩票公益金利息也被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
该《办法》规定,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等十项财政资金外,它们的利息收入同样包含于政府非税收入。
利息成公益金组成部分
“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这是2007年11月25日财政部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对“彩票公益金”这一概念的界定。
2008年1月1日《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地彩票发行机构也以此为依托,陆续出台了地方性公益金管理办法版本。细数这些地方性文件记者发现,彩票公益金的利息无一例外地被记做彩票公益金来源的一部分。
以《浙江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为例,其中对彩票公益金的来源就有明确规定:按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的资金、公益金利息收入、按规定应纳入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也就是说,文本意义上的“彩票公益金”仅仅是指,按比例从彩票销量里提取出的资金。而地方每年实际筹集上来的彩票公益金已将利息收入等计入其中,所以在数额上要大于前者。
全国情况不尽相同
然而,除近日出台的《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将彩票公益金的利息计入政府非税收入外,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却不尽相同。
在对全国各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的过程中记者发现,除地方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外,无论是现已执行、尚未执行还是仅形成征求意见稿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多数对财政资金的利息只字未提,将彩票公益金的利息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范围的划定方式少之又少。
其中,仅有实施于2004年1月1日《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地将彩票公益金的利息纳入非税收入。而辽宁省、呼和浩特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仅以一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以概之。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即为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这一官方定义,彩票公益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非政府收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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