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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士解读彩票条例:雇销售员应签劳动协议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7月08日09:29  公益时报

  本报讯(记者 常 鹏) 本报近日曾报道了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后,有发行机构工作人员和投注站站主打来电话,对于“通知”中“不允许投注站转借和出租”的部分,希望能通过本报得到相关部门进一步的解读。

  近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综合司彩票处的有关负责人,请他来为“中华彩票”的广大读者解读“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记者在调查采访后了解到,我国目前的投注站代销关系主要存在三种现象:一是投注站业主自己经营和管理;另一种是投注站业主有工作,雇人作为销售员来经营站点,但自己仍是该站点的负责人;第三种形式就是与机构签订了代销合同的投注站业主由于种种原因,将站点转租或转售给了他人,自己对站点失去了管理权和经营权。让大部分投注站站主感到困惑的,正是上面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

  该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投注站的任何转租和转售都是不被许可的。“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彩票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既然身为投注站业主,就有义务把站点经营好。我们说的这个‘好’,不仅是要有销量的保证——这对中心、对个人都是有好处的,而且还要维护好彩民这个群体,维护好彩票行业的形象。如果大家都不用心经营站点的话,那么,作为这个让大家认识彩票的一线窗口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一个投注站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那么业主必须向当地彩票发行机构说明情况,然后将投注站“归还”给机构,再由机构决定其下一步的归属问题,而不是由业主自行转租或转卖。

  “此外,只能是发行机构和代销方两者进行协议或者合同的签订,里面不能涉及第三方利益,因此关于投注机的转租和转售的问题是无须讨论的。”该负责人介绍,发行机构在授予业主彩票代销权时,只能有第一委托方,而不能出现第二委托人。而在机构在和业主签订协议时,业主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单位。

  对于很多投注站都是由业主雇专人来销售彩票这一现象,该负责人解释说,业主只要还拥有站点的经营和管理权,那么,雇佣别人来进行彩票日常销售的行为则并不属于违规行为。“只是,站点的负责人要和他们所雇用的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以保障销售人员的权益。”

  链接>>>

  “关于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涉及到关于投注站代销形式和处罚措施的规定主要有两条,摘选如下:

  三、(四)自2009年7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三、(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体育部门要认真对彩票代销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与彩票代销者签订的彩票代销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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