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彩民从婆媳经营的两个彩票投注站赊购了14万余元彩票后,却“赖账”不还购彩票款。为此,投注站主将不讲信誉的母女彩民双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还款。
6月1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赊欠彩票款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母女彩民偿还其向投注站主赊购的彩票欠款147418元,驳回彩票投注站主主张给付利息及超出《彩票终端报表》累计金额以外的诉讼请求。
赊购彩票起纠纷
2004年11月1日,经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许可,当时45岁的张琼(化名)女士取得在曲靖市麒麟区两个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经营权,分别由自己和婆婆经营。平时,居住在张琼彩票经营网点附近的刘文、刘华(均为化名)母女总到投注站买彩票。一来二去,几人关系处得非常好,有时还采取赊购和电话约定投注及对赊欠款进行部分支付和兑奖抵付。
截至2006年2月,刘文母女共欠张琼彩票赊购款14万余元。但令张琼没有想到的是,面对高额赊购彩票欠款,刘文母女却没有及时还钱,张琼只好找到刘文母女要钱。2007年1月21日,张琼找到刘华,用刘华的车辆作质押并书写了收条载明尚欠体彩款14万余元,刘华在收条上签名,并请他人在收条上作证签名。
随后,刘华报警称其车辆被抢,经民警审查后查实为赊购彩票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投注站主胜诉
2008年8月29日,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张琼走进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文母女连带赔偿赊购彩票欠款14万余元及利息,另申请对刘华所有的一辆车诉讼保全获得支持。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母女在张琼经营的网点进行赊购投注彩票,在取得彩票的同时负有及时支付投注款项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刘文母女一次性支付赊购彩票款1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张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刘华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彩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持券人对构成证券的纸质载体,即证券所有权以及对证券所表现的权利享有权利。因彩票是记载射性合同关系的有价证券,该合同是一方向兑付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概率。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刘华母女购买或赊购彩票,张琼按照约定打出彩票,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彩票终端报表》累计欠款金额与原告出示“收条”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彩票终端报表》累计金额并无不当。由于双方未约定赊购彩票给付价款的期限,也无给付利息的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法庭不予支持。
据此,曲靖中院作出如前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