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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彩票管理条例:从规章到条例法律效力更高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12:21  公益时报

  中国彩市期盼已久的《彩票管理条例》终于出台,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从2002年财政部出台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到这部《彩票管理条例》,法律效力有哪些变化?新增了哪些规定?是否还有什么不足?

  今天,“中华彩票”专刊特邀彩票业界专家程阳解读该条例,而他则以专业的视角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为我们剖析了条例带来的变化。同时,他也对部分条文提出疑问,希望一些模糊之处可以在《彩票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中得到解答。

  从“规章”到《条例》法律效力更高

  马妍:程阳您好。2009年5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彩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对相关法律和彩票业务具有比较全面了解的专家,您在《条例》征求意义阶段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现在正式出台的条例,您认为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程阳: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条例”二字。许多彩票业人士认为,本次出台的条例,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变化,条例中的绝大多数条款,之前都有相关文件规定,甚至更为专业、更贴近市场、更加全面缜密,彩票机构也按此执行多年了,所以本条例的正式出台,总体上是社会和媒体的热度高于彩票业内。

  “条例”二字折射出本质的不同!为了法律的严肃性,我们有必要简要说明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效力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媒体原来热炒的《彩票法》属于法律,而法律的制定与解释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出台法律的门槛是较高的。

  现时监管我国彩票业的相关文件,在《立法法》中列为和地方性法规平级的“规章”,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新近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此可见,《条例》把我国的彩票业管理,从法律上提高了一个级别,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条例》低于法律  尚不能界定犯罪

  马妍:总的来说,《彩票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原来国务院部门的规章,但低于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最扼要的意义何在?

  程阳:从下位法看,原来监管彩票市场是国务院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目前的《条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更具有权威性。

  例如,《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国务院财政部门才能紧急叫停某种彩票的销售,各地方政府、人大就没有这样的权力,依此一些地方政府就不能像从前那样,直接干预彩票市场的运行。

  从上位法看,《立法法》明确“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所以如果未来出台《彩票法》,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可以界定犯罪,而目前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并不能界定犯罪。遗憾的是,目前《条例》对犯罪、违法、违规的叙述不够缜密,存在诸多歧义,甚至出现了《条例》这样的“下位法”指挥“上位法”的现象,例如第十三条要求彩票机构按《政府采购法》采购设备和服务,事实上是按《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或其他法律,相关法律都有界定和约束的,《条例》这样的下位法,要服从于法律这样的上位法。

  《条例》中兑奖期限、未成年人购彩等内容值得商榷

  马妍:看来《彩票管理条例》这样的行政法规,还要以实施细则或说明的方式,做好与其它高位法律的衔接,无论您这次提及设计彩票机构采购设备或服务的《政府采购法》,还是以前强调的涉及彩票兑奖期限《民法通则》,防止未成年人购彩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程阳:先说第二十五条,兑奖期限“60个自然日”的问题吧,这个问题也许是《条例》最吸引民众和媒体眼球的地方。之前有购彩者超过了兑奖期限无法兑奖,发生过关系到500万元巨奖的法律诉讼,诉讼“兑奖期限28天违法”,结果败诉。其实这是起诉方对法律和彩票规则不熟悉的必然结果。

  首先要说明的是,任何商业行为都有期限问题,这是常识、也是基本的法理,至于是28天、60天、2年,这并无法律上的区别,你起诉28天违法,那2年就合法吗?我2年半来兑奖行不行?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也就是说遭遇节假日,合法的兑奖期限是节假日后的次日而不是顺延几天,顺延兑奖期限的彩票机构有违法之嫌。当然有业内人士认为“多给几天应该是好事情”,但法律就是法律,你能多给某些人几天,就没有理由拒绝别人2个月之后来领奖。总的说来,《条例》中“60个自然日”兑奖,应适应上位法律《民法通则》,彩票销售系统应该在7月1日前改造,否则法律隐患不能避免。

  《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彩票机构按《政府采购法》采购设备和服务,这类以下位法《条例》来界定上位法的方式值得商榷。事实上,《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可以作为彩票机构对外采购设备和服务的法律依据,相对而言《招投标法》适用范围更加宽泛,而《政府采购法》只适用于一些特定资金渠道的特定设备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两点,其一项目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其二采购的是各省市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示的设备和服务。第一点,彩票机构的发行费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第二点,除了车辆、办公用品等,彩票机构大宗的彩票设备、专业打印纸、投注单等并不在政府采购目录里面。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以《招标投标法》对彩票机构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和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明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为了防止行政干预更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就是说彩票机构只要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依法自行进行招标工作,任何部门无权强制彩票机构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彩票机构只需按法律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十分遗憾的是,这些年彩票机构在采购设备和服务方面,由于对适用法律的困惑,受到了太多违法的制肘,一些省市采购设备和服务工作结果偏离了高效、优质、低价的轨道,彩票机构也无可奈何,使彩票事业的正常发展受到影响。

  《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多处提到“未成年人”。其实,还是2002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更具法律视角。因为“未成年人”概念不规范,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在涉及“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14岁、16岁、18岁具有不同的叙述。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对“未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给予了不同的考量。高位法尚如此缜密,下位法的《条例》更应明确。

  原“彩票不记名、不挂失”游戏规则消失,《条例》实施细则需明确

  马妍:看来在《条例》中,应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前的法律关系,把《条例》这样的行政法规,置于一个恰如其分的位置。“依法立法”与“依法执法”同样重要。我国彩票业20多年的发展,大量的市场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

  程阳:您说的很对,《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无非是主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第一是法律的精神,第二专业的视角。前面我们谈了法律的精神,下面我们谈一些专业的视角。这里说的专业视角,说的是要结合多年来我国的彩票市场和政策实践。

  例如第二条对彩票的“定义”,基本不是定义性质的,更多说的是国家发行彩票的目的。如果按第五条还要查处“非法彩票”,那就必须说明“彩票”是什么。如果你定义“为筹集公益金”而发行的才叫“彩票”,那么私人为敛财而贩卖的就不是“彩票”,既然连“彩票都不是,那就无所谓“非法彩票”之说,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也是一个法律语言环境中的悖论。所以,我之前一直呼吁,给“彩票”一个中性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就是出于此考虑。

  “彩票”应该有一个法律法规意义上的、简洁的、中性的定义。

  我认为“彩票是为筹集资金而按事前约定的规则出售,并按或然性事件概率给予出资者相应奖励的交易凭证”。按照这个定义,从这样“中性”的角度,现在一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例如目前一些部门的有奖票卡、一些企业的短信中奖、一些网络游戏本身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彩票,自然不能绕过彩票政策的监管,打击“非法彩票”才能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

  以专业的视角,《条例》没有了“彩票不记名、不挂失”条款,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事实上第四条要求的“公平、公开、公正”,很大程度上“不记名”是重要象征,如果每注彩票上有了个人的信息,公平性将大打折扣。时下的一些充斥着彩票个人信息的活动应该反思。

  禁止彩票跨区域销售,这是世界各国彩票发行的基本原则,也是目前我国彩票业一贯实行的基本制度,本《条例》中这样重要内容的缺失值得关注。其实第三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可能的出发点是防止所谓的“香港地下六合彩”。其实,“禁止跨越行政区域销售彩票”的表述更加简洁,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彩票自然就不能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销售。

  另外,一些专业性的矛盾之处,也须应有实施细则,进行说明。例如第三十一条“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除非今后“返奖奖金不低于50%”之类的刚性要求变化,否则就自相矛盾。按常理说,弃奖的属于投注者的,理应按一贯的做法,返还调节基金以适当的方式返回投注者,只有这样才符合彩票理论的“返奖奖金不低于5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弃奖并非只有媒体关注的500万等大奖弃奖,更多、更频繁的是零散的小金额弃奖,大约到达销量的1%左右,全国08年销售1060亿元,出于公平原则,这笔钱还给投注者比较合适。

  至于《条例》多次提及的“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保密问题,但彩票的公正性,自然需要中奖者性别、大概年纪、生活区域等部分信息公开,不能以保密为由剥夺广大公众的适当知情权。当然,中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需要保密。总的来说,还是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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