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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亮解状告体彩二审开庭 胜负之外寄望出现"平局"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3月27日09:18  公益时报

  ■ 本报记者 玺 润

  二审开庭了,当汪亮解走进北京高法民事审判一庭时,抬头向法官席望了一眼,紧接着深深呼了口气,心中积闷似乎并未缓解。他明白这是最后的机会:胜,体彩中心赔付他500万;败,500万又将留下永远的“伤疤”。

  都是500万惹的祸,这起彩民因错过28天兑奖期而痛失500万大奖、进而将彩票发行机构告上法庭的案件,3月25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汪亮解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28天兑奖期限的单方规定无效。在法庭上,体彩中心强调,按照彩票发行规则,弃奖的奖金是上交了国家,并没有被体彩中心所占有。当被问到是否同意调解时,汪亮解表示同意,体彩中心却拒绝调解,北京市高院将择日宣判。

  同渴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受理二审上诉时的心情不同,这一次汪亮解及其律师团队认为“拖”或许还有翻盘机会。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在北京打工的安徽枞阳县人汪亮解购买体彩七星彩,当年9月回到北京后发现中了500万元,但错过28天兑奖期限。在向体彩中心讨要奖金无果的情况下,汪亮解将国家体彩中心和北京市体彩中心告上法庭。2008年10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汪亮解诉讼请求。对此,汪亮解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前

  “搅局”策略——只要开庭就有机会 不怕拖得久

  二审开庭前一晚,汪亮解显得有些焦急,不停地在哥哥那十几平米的食杂店内踱步,每当走到墙角时,他的眼睛都会死死地盯着柜台上的电话,只要铃声一响,全身立刻绷紧,然后迅速操起话筒再满脸失望地放下。一个晚上汪亮解都坐卧不宁,重复着同一动作。

  他在等消息,一条在他看来事关二审成败的重要信息,可结果让他失望。上周接到二审开庭通知后,汪亮解团队就开始着手为推翻一审判决而努力。在他们看来,不可预知的“变数”左右局势,并且眼下的情况迅速出结果已并不再重要。从2008年开始上诉至今,汪亮解已知道是这是场“拉锯战”,“败过一次了,只要二审开庭就有机会,不怕时间拖得久。”他甚至想着拖到彩票管理条例出台,也许胜算会更大。

  距开庭仅有19个小时,汪亮解的代理律师紧急向北京高法递交了申请,要求原审判法官回避,如果得到批复,二审的开庭时间可能会被延期。事实是,延期通知未下达,但开庭时的法官却换了人,见未达成期望,但仍起到一定效果,意外“搅局”见到效果让汪亮解平添了几分信心。

  庭审中

  争议焦点——单方面规定兑奖期限是否合理?

  25日,在法庭上汪亮解有些激动,脸憋得通红,豆大的汗珠不时出现在额头。他试图说明体彩中心单方面规定的28天兑奖期限无效,可普通话含糊不清又急于表达。每次代理律师都要简短地将他说过的话再向法庭进行说明,有时还要拍拍他的后背稳定情绪,示意他按程序慢慢来。

  二审是汪亮解所能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胜败对他来讲很重要。因此,同一审时的无措形成鲜明反差,在法庭进行辩论时,他开始据理力争。彩票发行机构单方面规定兑奖期限、开奖发布渠道是否畅通成为异议的焦点,汪亮解始终不解,一张用来上厕所的报纸,怎么就成了他获取信息的惟一途径。

  他将延误兑奖时间的责任推给了北京市体彩中心,认为错过500万兑奖期限是彩票发行机构信息发布不畅造成的。

  除此之外,汪亮解认为弃奖奖金的去向也应加以说明。但被告体彩中心强调,按照彩票发行规则,弃奖的奖金上交财政部门,彩票发行机构并没有独占,也无权处理这500万。

  兑奖期限应当由彩票监管部门来制定,不能由彩票发行机构说了算,汪亮解在法庭上始终揪着这个问题不放,他认为现行彩票管理制度存在“诟病”,并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被告一方北京市体彩中心则认为游戏规则制定后正是由监管部门审批,不存在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

  庭审后

  最后寄望——在胜负之外出现“平局”

  汪亮解仍然希望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能有一说法。法官问汪亮解诉讼请求为什么不直接要求体彩中心给付500万元奖金,而是要挑战28天兑奖期?其代理师表示,如果诉讼要回500万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就要10万元,这对于汪亮解经济条件来讲无疑是天文数字,只能迂回转而挑战游戏规则。如果要求判决28天兑奖期无效的请求诉讼成功,汪亮解就可以再以此要求体彩中心补回500万元奖金。

  一人挑战游戏规则的艰难,汪亮解心知肚明。对他来说,即使要不回500万元,体彩中心能有些经济补偿也是可以接受的,这对于陷入经济窘困的家庭来讲无疑作用巨大。

  正是在此心理驱动下,汪亮解无意识地被推到了国内彩票诉讼史的前台,成了一人发起对机构乃至彩票管理制度的挑战。其实抛除法庭上的胜负,他知道“平局”也未尝不可。

  然而只有胜负,没有“平局”,体彩中心二审仍拒绝调解。

  庭审最后,由于体彩中心方面不同意调解,北京市高院将择日进行宣判,判决期限在3个月内,这意味着汪亮解仍将忍受等待的焦虑。

  被告观点>>>

  北京市体彩中心:既然购彩就等于 认同兑奖规定

  针对汪亮解案二审,北京市体彩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彩票的兑奖期限是统一设置的,一般在游戏规则中会有说明,既然购买彩票,参与了游戏,就等于认同了彩票的相关管理规定,就应该遵守。不能因为一个人错过了兑奖,就修改规则,而且规则调整也只能针对以后的彩票购买和兑奖行为,彩票发行机构对此也履行了告知义务。

  在汪亮解案中,控方律师多次提及我国彩票兑奖期限普遍低于国外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应由监管部门来确认,而法院审的是合法性问题。

  辩护律师:兑奖期限违反公平原则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体彩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是否合法。汪亮解的律师认为,28天兑奖规定由国家体彩中心制定,财政部批准,这个规定违反民法公平原则。体彩中心以设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方式,强迫债权人放弃债务,与现行的民商法理论体系有重大冲突。

  汪亮解的律师刘金海律师认为该规定还违反《合同法》,加重了彩民的义务,剥夺了彩民的权利。同时还违反《反垄断法》,因为彩票是垄断发行销售的,设定28天兑奖期限条款的做法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彩民的利益。

  为此,他还列举说明:如果银行与储户签署一格式合同,约定储户的500万元存款到期后28天如若不取,钱款自动归银行所有,后储户因故未能在28天内取款,银行遂以此为由拒绝还款。“此案如果诉诸法律,法院想必也会支持该约定条款无效,但问题是上述案例与汪亮解案无任何区别。而如果因为对方是体彩中心,处理结果就变了,其实质是否定了双方本应具有的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而是给予了区别对待。”

  律师认为,彩票发行机构制定该格式条款时,没有以“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仅仅因为没有在28天内及时兑奖,高达人民币500万元的奖金就归合同相对方彩票发行机构使用,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够看得出不公,一审法院对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难以服人,故提出二次上诉。

  汪亮解的另一位律师杨航远说,28天兑奖是全世界最短的期限,即使新加坡和香港这样的主要以城市居民为彩民的地方,兑奖期限也是半年。中国面积大,很多地区的彩民通讯很差,要求在28天之内兑奖过于苛刻。一中院判决28天兑奖规则不违法,但兑奖期限不仅要合法,还应合理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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