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负责人证实,广电总局向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发出通知,要求主持人口播、记者采访和字幕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这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不说“NBA”是尊重法律,使用“NBA”则是违法行为。以下为乔新生原文:
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负责人证实,广电总局向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发出通知,要求主持人口播、记者采访和字幕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标志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终于被有关部门想起来了。该法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换句话说,中央电视台无论是在口播,还是在记者采访和字幕中,都应该使用国家通用的汉语汉字,使用如“NBA”之类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令人感到费解的是,这一违法现象早就存在,语言文字管理部门为什么不加以惩处呢?首先,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本身存在极大的缺陷。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这部法律只有区区28条,根本没有明确惩罚性条款。作为规范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本身就很不“规范”。在“管理和监督”部分,法律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组织处理”。
其次,本来应该宣传《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新闻媒体,反而成为破坏这部法律的“重灾区”。中央电视台长期使用英文缩写,在口播和字幕中大量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居然视而不见。此次广电总局发出通知,更多的是一种自律表现。
第三,国家设立语言文字委员会,从事管理和监督工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语言文字委员会从属于政府职能机构,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少数从事语言文字推广和管理工作的分支机构,热衷于创收,在世界各国从事有偿汉语普及工作,可是,对本国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却听之任之。第四,对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人们存在错误认识。在笔者看来,使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与其说是为了丰富和发展本国通用语言文字,不如说是一个民族懒惰的表现。
更令人感到纳闷的是,当广电总局要求中央电视台改正错误的时候,一些批评者居然认为这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这样的心态和行为,怎么能树立法律的尊严?
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现状,也折射出一个民族对待自己文化的态度。通用语言文字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标志,通用语言文字也是一个民族复兴的基础。假如一个国家没有通用语言文字,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四分五裂;假如一个民族不爱护自己的通用语言文字,那么,这个民族就没有前途。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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