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申花(微博)(微博)足球俱乐部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1年10月19日中国足球协会杯赛半决赛(第28场)天津泰达(微博)足球俱乐部队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在天津泰达足球场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裁判监督的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上半场结束时,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队10号运动员姜坤(微博)用身体及语言挑衅观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队10号运动员姜坤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二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队内官员、运动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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