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运动员
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1年8月13日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二十轮第158场辽宁足球俱乐部宏运队与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广州恒大队的比赛在沈阳市铁西体育场进行。
根据裁判员报告及录像,比赛进行到45分钟时,因场上双方球员产生争执,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广州恒大队11号运动员穆里奇对辽宁足球俱乐部宏运队9号运动员肇俊哲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广州恒大队11号运动员穆里奇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五场;
二、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