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1]025号
关于对陕西宝荣浐霸足球俱乐部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1年7月10日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十六轮第124场辽宁足球俱乐部宏运队与陕西宝荣浐霸足球俱乐部陕西人和商业浐霸队比赛在沈阳铁西体育场进行。
根据联赛裁判评议组评议报告、比赛录像等材料,在比赛进行到63分钟时,裁判员判罚辽宁足球俱乐部宏运队犯规将比赛暂停,陕西宝荣浐霸足球俱乐部陕西人和商业浐霸队17号运动员孙继海对辽宁足球俱乐部宏运队11号运动员郑涛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陕西宝荣浐霸足球俱乐部陕西人和商业浐霸队17号运动员孙继海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五场;
二、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