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1]023号
关于对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1年7月10日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十六轮第123场深圳红钻足球俱乐部茅台红钻队与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康师傅队比赛在惠州博罗县体育中心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报告、裁判员报告、比赛录像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比赛进行到56分钟时,深圳红钻足球俱乐部茅台红钻足球队9号运动员基伦犯规,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康师傅队5号运动员李玮锋冲向深圳红钻足球俱乐部茅台红钻足球队9号运动员基伦,导致互相推击行为,引发多人冲突,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康师傅队5号运动员李玮锋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六场;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