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2月23日消息,近期关于南昌小将陈志钊未来的归属成为了球迷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之前一直希望能够留洋欧洲的陈志钊由于和俱乐部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最终错过了奔赴葡萄牙踢球的机会。今日,陈志钊及其经纪团队向全国各大媒体和球迷发表了一封公开声明,其中具体阐述了陈志钊留洋失败的前前后后,并在其文章最后写道:“公理自在人心”。
声明全文如下:
出于对关心陈志钊的球迷和媒体朋友负责的态度,我们认为现在有责任就陈志钊与南昌衡源俱乐部合同及2011年1月转会国外俱乐部事宜等情况做一下说明,并愿意为真实性负责。
一 关于陈志钊与南昌衡源俱乐部的合同事宜
陈志钊与南昌八一衡源(后更名南昌衡源)俱乐部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工作合同,到2013年12月31日止,此工作合同由工作合同和补充协议两部分组成,其中在补充协议第一条第六款中明确约定两年之内(即2011年2月26日以前)转会费如果达到20万欧元,甲方南昌八一俱乐部必须给予乙方陈志钊转会权利,同时在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作为《工作合同》的补充,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我们愿意就合同事宜做以下几点补充:
1 关于陈志钊与南昌俱乐部签约背景
陈志钊在与南昌俱乐部签约前效力于香港公民俱乐部两个赛季,并入选香港明星联队,在香港联赛小有名气,香港南华、公民等几家俱乐部均为其开出了经济待遇很好的合同邀请或续约邀请,陈志钊最后选择南昌俱乐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与主教练朱炯的私人关系以及俱乐部对陈志钊出国踢球事宜上的承诺,在经济待遇上从未向南昌俱乐部提出要求,一切都是听取朱指导的建议安排。
从18岁拒绝上海申花、北京国安等中超球队邀请,到20岁放弃香港以及中超球队的合同,最终选择中甲球队南昌,努力提高自己,实现赴欧踢球梦想一直是陈志钊和他父亲的动力。
2 关于“20万欧元转会”条款的背景
2009年初,经由南昌俱乐部主教练朱炯指导沟通,陈志钊初步决定与南昌俱乐部签约,且从合同洽谈开始便告知了出国踢球的打算,并提出希望签约两年。后俱乐部告知希望签约5年,陈志钊父亲立即予以了回绝,表示不可接受。后经俱乐部及朱炯指导协商,南昌俱乐部向陈志钊父子表达了对出国踢球的支持和理解,双方一致同意加入“20万欧元”条款,最终签署了工作合同。相关条款是在签约现场由俱乐部代表手写加入合同,除球员本人和总经理外,陈志钊父亲、朱炯指导、以及俱乐部一名工作人员也在签约现场予以了见证。
南昌俱乐部在出国踢球问题上对陈志钊的支持承诺以及“20万欧元”转会条款是陈志钊与南昌俱乐部签约的重要前提条件,在这一问题上,双方在签约前进行了充分沟通,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误解,且有合同为证。
3 关于“20万欧元转会”条款的效力范围
时间范围为2009年2月26日-2011年2月26日,区域范围为全世界任何一家俱乐部。
予以特殊说明的是,陈志钊的个人意愿是去欧洲踢球,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团队及球员本人从未利用该条款与中国俱乐部及除欧洲俱乐部外的其他国家俱乐部进行商谈,同时为维护南昌俱乐部利益,我们和球员还对此条款予以了严格保密,并拒绝了至少三家国内俱乐部的加盟邀请,并在媒体上进行过相关表态。
二 陈志钊与葡萄牙俱乐部的联系事宜
根据与南昌俱乐部的合同条款,如果达到20万欧元,南昌八一俱乐部必须准许陈志钊转会。同时南昌俱乐部和朱指导也多次向陈志钊父亲确认和承诺过此事。
从2010年10月起,陈志钊父亲多次明确将此事告知了南昌俱乐部主教练朱炯指导,并通过朱指导与俱乐部进行沟通,得到的反馈都是俱乐部支持出国踢球,但一定要按照合同支付20万欧元的费用。之所以找朱指导,是因为陈志钊与南昌的签约以及合同确认一直都是通过朱指导,朱炯指导是陈志钊和父亲与俱乐部沟通的渠道。
在此期间,南昌俱乐部也曾提出与陈志钊洽谈2011赛季合同待遇问题,但陈志钊父亲告知经纪人如果留在南昌,不会在经济待遇上提出过分要求,一切以俱乐部为主。2011年1月起,陈志钊父亲一直陪伴陈志钊在昆明随球队进行冬训,期间也多次向朱指导提出出国踢球问题,得到的反馈仍然是一切以合同为准,没有问题。
经过与德国、法国、葡萄牙俱乐部接洽,综合考虑到欧盟球员名额、试训等问题,陈志钊经纪团队最终同意了葡萄牙俱乐部的邀请,根据陈志钊与南昌俱乐部合同中20万欧元转会条款,葡萄牙俱乐部于2011年1月28日发出正式合同确认函,等待南昌俱乐部确认(需要说明的是,该确认函是葡萄牙方面出于严谨负责的态度确认合同转会条款内容,在南昌确认之后才可能发送正式转会邀请。而南昌俱乐部则以对方没有发来正式转会邀请证明为由提出转会程序异议,我方不认可这种说法,因为当时还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转会各项程序)。
陈志钊父亲也随即告知主教练朱炯指导,经同意,球员于2011年1月29日飞赴葡萄牙进行签约。此时朱指导进行了挽留,但也表示一切以志钊的决定为准。抵达葡萄牙后,经考察俱乐部、与俱乐部会谈,球员本人和经纪人一致决定与葡萄牙俱乐部签约,但为严谨起见,我们一直在等待南昌俱乐部的书面确认,此时南昌俱乐部开始以种种理由拖延发出确认函,在转会窗关闭前,球员本人,球员父亲以及经纪人分别多次与南昌八一俱乐部徐总,主教练朱炯指导以及俱乐部负责转会的邵先生进行了直接沟通,但南昌俱乐部分别以以下理由进行拖延:
1 中国足协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不负责办理手续;
2 俱乐部相关工作人员在上海,公章在南昌,无法盖章;
3 留洋时机不成熟;
4 对方只是葡甲俱乐部,应该转至5大联赛俱乐部或者是波尔图、本菲卡这样的俱乐部,且应该保证主力位置;
5 通知南昌俱乐部的时间太晚,欠缺准备;
6 转会条款应该可以谈,转会曼联这样的俱乐部和越南的俱乐部应该有区别;
7 转会方式要谈,可以租借。
这些回复是南昌俱乐部相关人员在不同时间告知我方的,出于对合同的尊重,经纪团队分别提供了解决办法或解释:
1.中国足协工作人员为鼓励球员留洋,在1月30日,31日两天分别加班至深夜,且处于24小时随时可以提供帮助的状态。
2.关于公章问题,葡方俱乐部和葡方足协表示理解,认可南昌俱乐部通过签字方式确认,中国足协人员也收到了相关资料,并表示不会在公章问题上设置障碍,但一定要南昌俱乐部予以确认。
3.另外,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为节约TMS时间,经与葡方和中国足协沟通,我方也表示在TMS系统上解约和转会两种方式都可以接受,无论解约或转会均可通过经纪人个人或葡萄牙俱乐部支付转会费两种方式先行付款。
4.关于其他问题,我们告知南昌俱乐部,转会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应该予以遵守,至于转会的时间、对象,决定权在球员,这一点无论是合同中还是在与南昌俱乐部沟通中都很明确。
在进行了上述解释后,南昌俱乐部仍然拒绝发出确认函,阻止陈志钊加盟葡萄牙俱乐部。经与葡萄牙俱乐部、葡方律师、中方律师商议,认为如果签约可能会引起国际转会争端,出于对球员负责,对中国足球形象负责的态度,我们一致决定放弃强行签约。葡萄牙时间2011年1月31日晚9点(北京时间2月1日清晨5点),距离欧洲转会窗口关闭前3个小时,葡萄牙俱乐部正式宣布放弃签约并表示遗憾。同时我司代表也电话告知南昌俱乐部邵先生,对于南昌俱乐部的做法表示遗憾,并表示会咨询相关律师后向中国足协提出上诉。
最近三周,出现了几个新的情况,我们予以说明。
第一,我们得知南昌俱乐部拿出了陈志钊于2010年签订的一份工资补充协议,并提出里面没有相关补充条款,认为出国条款无效,这里我们有几点要说明:
1 签约时,陈志钊父亲不在场,为保险起见,陈志钊和其父亲之后多次要求加入20万欧元转会条款,南昌屡次拖延。
2 南昌邵先生当时也是陈志钊的经纪人,在签约现场明确告诉陈志钊签,只是工资协议,不影响。
3 法律上讲,2010年协议没有明确说明以前条款无效,20万欧元条款应继续有效。
第二,南昌认为经纪人在操作上有不当之处,但是从2010年10月告知朱指导,甚至是加盟南昌伊始,陈志钊出国踢球意向很明确,也是陈志钊加盟南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南昌怀疑陈志钊和经纪公司有曲线转会嫌疑,
1 如果要转会国内其他俱乐部,同样是20万欧元即可,但球员和经纪公司根本没有那个打算。
2 在葡萄牙期间,球员和经纪人曾明确告知南昌可保证两个赛季内不回国或者不回国内其他俱乐部,并告诉南昌不要怀疑。
第四,中国足协认为相关补充协议没有在足协备案,足协不予受理。我们认为,按照当前规定,将相关合同在足协备案属俱乐部责任,不属球员或经纪人,当球员利益受到损害时,如果足协以此理由不作为或是拖延,是不公平的。因为南昌俱乐部不将合同进行备案本身就已经是违规行为了。
我们认为,公理自在人心,将这些告知大家,因为大家关心中国足球,希望中国足球好起来,当然也应有了解真相的权利,任何现实和结果我们都会面对,正如志钊写过的歌词:遇到几多风雨始终也有你在旁,遇到几多灰暗也为我点起亮光,有你们在,我会一路向前。
陈志钊及其经纪团队
20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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