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足球运动发展,规范球员转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协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的身份确认以及转会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球员身份
第三条 球员类别
参与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以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
业余球员是指除职业球员以外的球员。
第四条 职业球员转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第五条 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
业余球员首次转为职业球员,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具有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先权。
业余球员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业余球员经转会仍为业余球员的,从转会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方可注册成为职业球员。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以及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除外。
职业球员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后,在30个月内再次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新俱乐部不需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但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支付培训补偿。
第六条 终止足球活动
职业球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退役,或业余球员终止足球活动后,30个月内仍具有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资格。
终止足球活动的日期为该球员代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参加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的日期。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其与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球员可以在最临近的一次注册期内转会,未转会的球员应当在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该俱乐部租借球员应当返回租出球员俱乐部。
(一)由于解散、破产或因无力经营导致球队不能参加官方比赛的;
(二)被取消注册资格或未办理年度注册的;
(三)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无能力参赛或无资格参赛的情形。
第三章 球员注册
第八条 球员注册
球员注册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只有已经注册的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范。
球员一次只能注册在一家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在同一赛季中,职业球员最多只能注册在三家俱乐部,且只能代表其中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若球员转会前后的两家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赛季交叉(即其中一家俱乐部所属的赛季为跨年度),则该球员也可代表第三家俱乐部参加该赛季的官方比赛。前提是该球员应当遵守与前两家俱乐部的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注册期以及最短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注册期
球员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注册。第一次注册期是指自上赛季联赛结束后至本赛季联赛开始前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12周;第二次注册期是指本赛季联赛中期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4周。
第十条 球员参赛证
球员注册后,中国足协应当向提出申请的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发放该球员的参赛证。参赛证上应当写明该球员的详细资料,包括球员12周岁生日后所属的所有培训单位及俱乐部名称。
第十一条 球员租借
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球员转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球员租借,包括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
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应当签订租借协议,该租借协议中涉及球员利益的条款应当征得球员同意。
租借期限不得少于两次注册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在租借期内,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可依据本规定签订该球员的转会协议,并在租借期限届满前办理转会手续;该转会球员不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
租入球员俱乐部未经租出球员俱乐部以及球员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被租借球员转会或租借至第三方俱乐部。
第十二条 纪律处罚的执行
球员在转会前受到纪律处罚的,其在转会后注册的新协会应当继续执行该处罚。原协会应当在签发转会证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协会该球员的禁赛处罚。
第四章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
第十三条 转会时间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每赛季注册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转会名额
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的名额,按照中超、中甲、中乙联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职业球员,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
(一)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
(三)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注册的;
(二)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处罚的;
(三)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
(四)超出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的;
(五)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转会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