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正宇
核心名词解释
韦伯斯特条款即FIFA转会条例第17条,“21岁至28岁的球员,可以在合同履行三年后自行买断合同离队,而年龄大于28岁的球员可以在合同履行两年后买断合同离队。”对此有两个限制:球员必须在第三个赛季的球队的最后一场正式比赛结束前15天发表离队声明,而且他不可以转会到同一个国家的俱乐部。韦伯斯特条款来源于2006年,一个名叫安德鲁·韦伯斯特的想要从苏格兰哈茨队转会到英格兰维冈竞技队的球员。这个案子被上诉到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于是国际足联才在该赛季初出台了这个规则。
【注:在中国足协正在拟定的新转会制度中,合同到期的球员将成为“自由球员”,可以以零转会费的形式自由选择下家。对于那些合同没有到期的球员,也可以和俱乐部协商转会事宜,如果转会,双方可以协商“违约赔偿金”。】
韦伯斯特条款类似核威慑
在国际转会中存在着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国际足联早就颁发了被称为“韦伯斯特条款”的新规,但是在实践中,真正引用这一规定来完成的转会案例却是屈指可数,导致该条款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之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韦伯斯特条款的实质是什么。表面上来看,该条款允许球员在合同即将到期前自行买断获得自由身,但实际上,真正从中获益的不是球员,而是引进他们的买家。尤其对于那些正处于巅峰期的顶级球员来说,其真实身价可能高达几千万,但买断的价格很可能只有一千万左右甚至更低,两者之间出现的差价,才是买家鼓动球员使用韦伯斯特条款的动力所在。
可问题在于,在足球转会这个市场上,所有买家同时也都扮演着卖家的角色。如果引用韦伯斯特条款,固然有可能在某一笔引进中节约大量资金,但也有可能提醒队内的球员同样以这种方式选择离开。
尤其像皇马、巴塞罗那这类喜欢挖墙脚的俱乐部,他们本身已经拥有了身价高达数亿欧元的豪华阵容。如果韦伯斯特条款得到坚决执行,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或许意味着现有阵容将在瞬间贬值大部分,相信这是所有豪门都不希望看到的局面。至于其他那些财力较弱的中小俱乐部,自然更加不希望培养出来的年轻球员由于该条款而廉价离开。
换句话说,国际足联出台的这个韦伯斯特条款,虽然表面上是在维护球员的自身利益,但却得不到绝大部分俱乐部的支持。而对球员来说,既然买家没有积极性,那么他们也不存在引用该条款的必要性。
所以在近年来出现的那些转会传闻中,即便偶尔出现某家俱乐部可能引用该条款签入球员的消息,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该条款更像是在俱乐部之间相互形成威慑的核武器,除了吓唬人之外,并不会真正形成同归于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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