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黄继昆明报道 新下发的“54条”标准其实都建立在阎世铎时代由郎效农制定的中超“18条”之上,这“18条”也是中超俱乐部准入的最早版本。对比两个相差三倍之多的条款会发现,新的准入制度尽管加入了很多新条款,但是在准入上,并无新意,甚至有些降低标准之嫌,而且明显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都使得最终新标准的命运颇受影响。
新版本“画蛇添足”
老“18条”重在四个方面的检查,包括实施俱乐部公司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球队健全和设施完善;财务规范、状况良好;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四部分。这四部分都有明确而且具体的检查项目,是一个非常详细的规定。
2007年亚足联对各国联赛进行综合评定时,在“俱乐部”一项打分中满分为50分,这个满分亚足联打给了中超联赛,这显然是对过去“18条规定”的肯定,既然在亚洲范围能够获得最高分的认可,那么“18条”的准入制度基本没有改动的必要,即使要加入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条款也无需大动干戈。
而对照新发布的“54条标准”则有冗长的感觉,《职业足球俱乐部标准》的八个部分里,最后三个部分“审查机构和职责、审查程序和内容以及附则”等等,都与俱乐部工作完全没有关系,这三部分实际是足协的管理工作流程和程序。
在审查机构和职责中,规定了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成员分工、相关职责以及审查流程,这些都不是准入标准应该罗列的项目,而且在“文化建设”上则更是进入职业俱乐部后的一些标准,例如主场人数达到一万人等等,这与“准入制”有了区别。
显然,俱乐部标准从“18条”到“54条”,对俱乐部来说,可参照执行的量化标准并没有增加。
可操作性减弱
在2004年下发给俱乐部“老版本”中,有一个对照表,细化了“18条”的每一个标准,这使得检查起来简单易行,一目了然。例如在“18条”的第一条里,“俱乐部为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为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面特别说明了检查的文件,有“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俱乐部公司的文件原件;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俱乐部章程。”
俱乐部拿到这份详细说明后,会很明确地准备这些材料,即使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检查项目上,也有具体的检查方式。其中最典型的是第9条,“俱乐部必须拥有具全部产权的一支参加职业联赛的球队、一支U-19球队、一支U-17球队、一支U-15球队。俱乐部保证青少年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在备注中则有相关检查的具体项目,“俱乐部各支球队球员名册;会员协会出具的俱乐部拥有各支球队运动员技术资产的证明文件(附名单)及公证原件;俱乐部青少年运动员学籍证明、毕业证书。俱乐部所办足球学校必须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原件”,中超俱乐部在提交时不会出现来回奔波的麻烦,只要按图索骥,一次性就能够检查通过,但是新版本则非常笼统。
新版“54条”中,只是在第七章审查内容中,罗列了27项需要提交的内容。其中有“俱乐部所在地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成立该俱乐部的批文;俱乐部所在地资格审查与监督委员会各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文件”等正常的文件,
老“18条”的检查项中,必须提交的文件约有42份,非常细致。但是新“54条”,却只需要提27项材料,其中还包括俱乐部所有高管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样“务虚”的文件,这不能不得出新标准比原来的“老18条”降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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