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叶慧)中国足协希望加大与FIFA转会规定接轨的步伐,有意实施自由转会新规,这个消息传了快一年,结果到头来还是没能成为现实。
按照中国足协最初的想法,他们计划在2010年推出与FIFA接轨80%的转会制度,确保球员利益最大限度得到保障。好不容易,转会新规在七易其稿之后终于出来了,却在征求中超俱乐部意见的时候,遭到了山东、北京、上海、天津等多家俱乐部的强烈反对,他们要求足协考虑俱乐部的利益,继续给俱乐部缓冲时间。另一方面,球员代表们也希望中国足协从自由人、保护期等多个方面给予最大支持。
既要照顾俱乐部利益,又要保障球员利益,中国足协只好不变应万变,在22日下午讨论并通过的2010赛季中超中甲转会新规中删掉了此前讨论的“准自由转会”条款,如无意外,2010年的转会规则依然还是老样子。
“准自由转会”被删
经过多次讨论之后,原定的一些条款被删除:1.球员可以提前6个月买断合同;2.球员合同到期后可以转会,但要先考虑俱乐部和第三方达成的转会协议;3.球员如果当赛季上场率不足10%,也可以提出转会,俱乐部不得阻拦。
增设两“特别规定”
删掉了“准自由转会”条款的同时,中国足协也补充了两条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1”的内容包括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未付的。
而“特别规定2”则是预防“戴琳出口转内销”事件重演。足协规定,国内球员转会国外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俱乐部(非原俱乐部)。本条特别规定,自本规则下发之日起生效,至2011赛季第一次注册期结束之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