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肖良志北京报道
上周,历经一个月数次反复的中超转会新规终于出炉。不过,新规和国际足坛接轨并不明显。原计划给予俱乐部30个月保护期被模糊;不过,球员合同到期后,必须和原俱乐部、接收俱乐部协商一致后才能转会。此外,还出台了两个特别规定,力求在球队和球员的利益间寻求平衡,而港澳同中超间的球员流动,新规也有规定。
在两项特别规定中,有两点值得关注:1、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至2010赛季第一次注册期开始日前仍未清偿,球员可以转会。如若在上述期间未转会成功,俱乐部不得降低该球员原工资、奖金标准。2、国内球员转会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原俱乐部以外任何一家新俱乐部,必须按足协规则行事,如当时规定需要支付转会费,新俱乐部仍应向国内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
涉及港澳台地区球员转会,须按FIFA关于不同会员协会间球员转会规定办理手续;转入上述球员占国内球员转入名额;其参加亚洲赛事资格根据比赛规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