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许宏涛、尤可为和刘宏伟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中的两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其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许宏涛和尤可为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刘宏伟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已经超过“金额巨大”的标准,假设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况,受贿的刘宏伟肯定会得到5年以上的刑期,最高不会超过15年;而行贿的许宏涛及尤可为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