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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等16人赌球案定性为商业贿赂 嫌疑人将面临入狱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11月26日15:14  足球-劲体育

  特约记者陆丰报道 当王鑫、王珀等16人以商业贿赂的方式涉嫌犯罪的消息公布后,公众对这个罪名吃了一惊。实际上,对这些不法之徒的定性,严格依据了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从立法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贿赂问题的是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第8条对商业贿赂问题作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含义。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刑法》在第163条、第164条和第184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其罪状和法定刑;在第385条、第387条、第390条、第391条至第393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及其罪状和法定刑。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和第184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后六种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商业贿赂的核心本质是贿赂,这类犯罪虽然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但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

  在2008年下发的最新《意见》中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警方表示,王鑫、王珀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涉嫌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主体是经营者;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从这些情况来看,王鑫等人所为,符合商业贿赂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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