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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提出强制续约权:转会也要有“中国特色”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11月26日10:05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陈志强

  中超球员自由转会?尽管外界呼声一片,但要想完全的自由,现在看来还要等一等。

  一度打算彻底与国际接轨、完全自由转会的中国足协,在上周与俱乐部代表的沟通中不出意外地又遭到了集体抵制,足协近日不得不推出又一个“颇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转会新政:除了留洋实施自由转会之外,国内转会限制更加严格——只要俱乐部愿意每年提高待遇,就享有强制续约权。不过这个过渡方案的期限是一年。2010赛季职业联赛结束后,中国足球将全面实施自由转会。

  俱乐部抗议 足协作出让步

  被俱乐部视为留人“王牌”的“30个月转会保障权”的存废之争已经整整讨论了一年,一直没有结果。而在上周足协召集俱乐部负责人开会讨论转会新政时,“自由转会方案”遭到了几乎所有俱乐部的集体抵制,为此各俱乐部还联合向中国足协提交了一份“放缓执行自由转会”的建议。

  在两天的讨论过程中,各俱乐部虽然对国内转会制度与国际全面接轨表示赞同,但大家对于足协因为周海滨事件调整转会规定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过去的转会规定对俱乐部利益的保护是从1994年联赛就坚持的,这么多年我们的转会制度比较稳定了,为什么因为周海滨这样一个个例就要进行颠覆性修改呢?国际足联并没有明确要求下属协会必须在转会规定上与国际接轨啊。”在投资人看来“此举完全打击了投资人的积极性”、“中国足协根本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

  这也让足协不得不对最初的方案进行了调整,暂缓实施“自由转会”。即将下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草案)》中,“国内转会将严格按合同办事;球员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可以提出转会并与其他俱乐部接洽转会;球员单季上场率不足10%可获自由身”等规定不过是对以前转会条例的微调而已。

  有意思的是,足协又召集李雷雷、杨璞、杨旭等球员代表就此过渡方案进行讨论,但球员们的意见似乎远没有俱乐部那样强势,尽管队员们对“强制续约”意见最大,但这几乎已经没有了再次修改的余地,“被俱乐部强制续约的球员,就像是一只被困在笼子里的老虎,时间久了,也就没有虎性了。”

  过渡方案:“强制续约权”

  以前各俱乐部为了节省成本,大多和球员签订的合同为一年期。而即将出台的新的转会规定,延长了对俱乐部持有球员的保护年限——合同最短为一个赛季,最长合同可以到5年,前提是“2010年第一次注册期结束前,球员所属单位有权重新与所属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球员有权不与原属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这是最让球员们感到兴奋的改变,实际上也是颠覆了“30个月转会保障期”,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球员给予了保障,他们已不在原俱乐部踢球也没领过工资,但因为俱乐部为其设定较高的身价,导致其在转会市场无法流通。

  但善于平衡的足协也并未完全站在球员一边,相反,足协在即将出台的新转会条例中更注重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在新条例中,足协强调“赛季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只要提供待遇不低于本赛季的工作合同,球员们就得续签”。而这对于一些颇有潜质的年轻队员来说有些不公平,有知情人士这样分析:“有个小孩,上一年拿10万,这一年哪怕他进了国家队,只要俱乐部给他开10万零1元,他也只能留在原俱乐部。”

  利好:国际转会全自由

  当然作为前一个案例中的球员也并非无路可走,至少足协已经完全放开了留洋之路。足协在《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草案)》中明确规定:球员有意进行涉外转会,且原工作合同到期并符合FIFA转会规定要求的,球员就可以不与原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并自由转会。

  但为了避免如戴琳转会申花那样“曲线转会”、“出口转内销”的案例再发生,新政在第53条中明确规定:国内球员与FIFA其他会员协会所属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必须超过9个月,并参加其俱乐部官方比赛……否则一切仍按内援身份论处,不给予“自由转会球员”身份,而其到FIFA其他会员协会所属俱乐部只能算租借,引进该球员的国内俱乐部还将给其原俱乐部转会费。比如戴琳的情况,足协会认定戴琳去波黑属“租借”。

  足协的转会新政很难让俱乐部和球员两方面都满意,不少出现在足协讨论会现场的球员代表更是直呼看不懂、只能认命。而作为足协副主席的薛立的表态值得玩味:“永远不会有完全的自由转会。我们的规则会符合国际足联精神,但每个国家情况不同,中国有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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