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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成足坛反赌利器 赌球涉案者或被判处重刑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11月25日20:4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5日电 公安部今天公布了“王鑫等16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足球比赛结果”案件的初步情况,目前已查明,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国内足球比赛个别场次犯罪属实,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按《刑法》规定或将被处以重刑。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初,公安部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和有关请求,部署辽宁省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王鑫(辽宁大连人)在新加坡非法操纵足球比赛一案。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和艰苦细致的工作,于今年4月在沈阳将王鑫抓获。

  在调查王鑫在新加坡操纵球队打假球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他还在国内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操纵个别场次足球比赛。根据掌握的线索,警方顺藤摸瓜,揭开了广州医药队与山西陆虎队踢假球等内幕。目前,专案组已查明,王鑫、王珀、丁哲、杨旭等人,自2006年以来就先后利用商业贿赂的方式,对国内“中甲”联赛个别场次比赛结果进行操纵的犯罪事实。

  警方表示,王鑫王珀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涉嫌犯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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