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有权与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最长签五年,球员必须同意
●俱乐部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球员可申请注册为业余球员
●假借留洋获得跳槽机会的“出口转内销”球员将被认定为“租借”,不能获得自由身
近来传得沸沸扬扬的中国足协转会新政终于在日前有了准消息。据了解,按照即将下发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草案)》,俱乐部有权与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必须同意,否则取消该球员注册资格。
俱乐部可强制续约
按照新的《转会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第一次注册期结束前,球员所属单位有权重新与所属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所属单位要求签订时,球员必须同意,否则取消该球员注册资格。”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球员可不与原属俱乐部重新签订合同: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转会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二、球员有意进行涉外转会,且原工作合同到期并符合FIFA转会规定要求的;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而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的最短期限,“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
“出口转内销”将被禁
中国足协新条款确认,球员在与本土俱乐部合同期满情况下,如果转会国外俱乐部,就属于自由转会。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却是足协需要防止甚至打击的,就是今年戴琳“出口转内销”的情况。戴琳是原辽足球员,以和周海滨等人相同的方式“转会”波黑的俱乐部,但一场比赛没打,转了一圈就以自由人身份加盟申花。按照新规定,戴琳这种情况若出现在现在,足协会认定戴琳去波黑只属“租借”。申花引进他,还得和辽足商谈,并向辽足支付转会费。
欠薪三个月合同解除
新的《转会规定》中,对球员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大大增强,并且更坚决地打击欠薪,规定:“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并因此发生争议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则该球员可在俱乐部属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