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转会规定》中,对球员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大大增强。第一个例子是,在“第二章 第四条 业余球员转会变更为职业球员”的条款里,明确规定:“未在规定的注册期内办理转会手续的,从转会手续办理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参加中超、中甲、中乙比赛(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及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除外)。”
这个规定体现出中国足协对特殊人才的照顾:入选国字号的球员即使没有注册,只要转会到新的俱乐部,也可以马上打比赛。现阶段,国内球员注册人数越来越少,尤其是青少年球员。为了保证他们踢上球、让其尽快成才,足协破例不受原规定限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入选国字号青少年队伍的球员因踢不上球,就此离开足坛,造成人才浪费。
第二个例子是,新《转会规定》明确规定:“若俱乐部解散、破产、无能力维持正常活动或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则与俱乐部有工作合同的球员自动成为业余球员,并在俱乐部属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而原规定则是:“如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因俱乐部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无法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职业运动员要求转会时,俱乐部不得拒绝,也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
很显然,如果再出现武汉退出这种情况,新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球员的利益。当初李玮锋转会水原三星时,武汉方面依然索要了转会费;而今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球员就可以直接走人。
第三个例子是,新的条文更坚决地打击欠薪。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连续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并因此发生争议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则该球员可在俱乐部属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而原规定则是“拖欠球员的工资奖金超过5个月。”针对这一条,原来国内不少俱乐部的做法是:奖金照常发放,但工资却是一直拖欠着,甚至一年年底才发一次工资。而新规定不仅时间由5个月变成了3个月,而且明确规定是“工资或奖金”,增加了一个“或”字,这就使得俱乐部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只发奖金不发工资,或是只发工资不发奖金。因为任何一项没有按规定实施,球员就可以申请成为业余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