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蕾仕、特约记者沈佳杰报道 目前亚泰俱乐部能够很坚决的对外声称“王栋走不了,他还有另外一份长期合约在我们手里,那是2007年签订的五年,距离约满还有三年的时间。”根据足协的要求,每家俱乐部与球员签订合同后,都必须报中国足协注册办备案。不过,王栋五年长约与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并不是同一份合同,在给足协的备案合同中,王栋与俱乐部合同仅有一年,薪水都有相应规定。
这样的“阴阳合同”已经成了中国职业俱乐部的惯例。在中国职业联赛里效力的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往往都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由中国足协统一制定和发放“标准合同”,上面所签订的薪金标准符合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才能够被注册从而获得联赛的参赛资格,而俱乐部与球员之间还存在一份更为详细的有关比赛奖金和真实薪金标准发放的合同,如王栋与长春亚泰队签订的合同,这并不需要拿到足协去备案,仅仅存在于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秘密协议”。不过俱乐部均把它解释为“补充协议”,或者是“附加条款”,因为合同的薪水会有很大不同,例如2005年8月,申思上诉国际欠薪案时曝光的“阴阳合同”最令人称奇,在这两份合同中,申思的年薪相差17倍,差额达230多万元。
亚泰手中的那份长期合同,根据王栋身边的队友和朋友反映,那份合同最初是用来约束王栋从亚泰房地产处以超低和优惠价格购买的房产的一份工作合同附加协议。俱乐部当时因为给予了王栋前所未有的优惠,甚至是很多俱乐部高层领导都没有享受到的,所以自然就要求他不能够在未来五年内占了亚泰集团的便宜说走就走,如果他在五年内不提出转会或者离开,那么五年后亚泰就不再对他保留追述优惠额度的权力。在这样的前提下,王栋与亚泰俱乐部草签了一个补充协议。
可是这个合同有一个很大的前提,就是在双方具有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前提下,就是亚泰俱乐部愿意给王栋提供就业机会,王栋也没有主动拒绝这个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这份长期合约才具有约束力。而自从今年年初王栋就没有收到亚泰俱乐部的新赛季工资合同,作为雇主的亚泰方面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他们单方面要求王栋必须遵守附加的协议就很难说得通了。
之前有媒体曾经报道过,王栋方面始终对于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存在着自己的看法,包括亚泰方面提出的合同只有在最后一页有王栋的签名,所以他们不认为亚泰提供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最准确的说法,一位经常给足球经纪人做法律咨询的北京律师是这样解释的,是否只在最后一页有王栋签名就不合乎常理这不是最关键的,关键是合同并没有写明是一式两份,只有亚泰有,而王栋没有,那么王栋可以要求去对他的笔迹做司法鉴定验明真伪;其次,如果说王栋承认他签过一份类似补充协议的合同,那么没有签名的那些页如果他认为有悖于他当初签订时内容的话,他就要负责举证,他如果认为合同有问题,可以要求对于每页打印字体的墨迹进行司法鉴定。第三,关于合同内容的认定,如果中国足协认定的结果双方都同意的话,那么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事调解,属于私下的和解,但是如果王栋不满,可以提出上诉,因为他这个问题牵涉的不仅仅是足球圈内的行规,而是劳动合同法设计的范畴,法院是可以受理介入调查的。
根据律师的解释,关于那份合同是否真的存在,内容是否真的属实,即便属实对于王栋是否具有绝对的约束力,都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数,而且从目前记者得到的信息来看,对于王栋的约束力不大,因为亚泰怎样都是违规在先,他们不肯为王栋首先提供他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王栋不仅可以解约,而且有权力追回在解约前的基本工资。
新浪体育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