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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琳转会案愈闹愈大 15万欧元为中国足协敲警钟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15:10  北京晚报

  戴琳转会事件在中国足协点头之后再掀波澜。昨晚,辽足发表声明,表示会坚持向波黑索要训练补偿费,并同时连带向上海申花俱乐部索要联合机制费。而一旦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满足,辽足接下来会选择再次正式向国际足联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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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琳转会事件

  2009年4月,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通过波黑足协向中国足协发来关于原辽足注册球员戴琳的国际转会申请,辽足俱乐部本来不希望戴琳转会,但是根据国际足联的《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辽宁足球俱乐部和中国足球协会都无法阻止戴琳国际转会。最终,戴琳以自由人身份转会波黑。不过就在3个月后,当国内联赛二次转会大门开启时,戴琳却被上海申花引进,引起轩然大波。要知道,此前申花在一次转会时,就曾经想引进戴琳,但是当时辽足的要价是200万元,而申花没有接受这个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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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要补偿有理

  零转会去了波黑,结果一场正式比赛没打,就以超低的转会费转会回了上海申花。戴琳这次的出口转内销事件闹得动静实在不小。看上去,申花这次是占了大便宜。但事实上,引进还不到23岁的戴琳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按照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七章第20条及其附则4的相关的规定,俱乐部引进23岁(戴琳22岁)以下球员,须向原属俱乐部支付培养费。戴琳在辽足效力5年,按每年3万欧元的培养费算,辽足应该得到约15万欧元的培养费,而这笔费用应该由斯拉维亚俱乐部支付。对此,辽足常务副总隋岩说:“赔偿的事情是我们跟斯拉维亚俱乐部之间的事,跟上海申花扯不上任何关系,戴琳又不是直接从我们辽足转会去申花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申花不用付出钱财的代价。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七章第21条及附则5联合机制的相关规定,戴琳转会的下一家俱乐部应支付辽足相应的联合机制费用,而这个“下一家”俱乐部指的正是上海申花。不过这笔联合机制费到底是多少,辽足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数字。

  国际足联做主

  辽足称,他们已经于5月和6月先后两次通过波黑足协发函给斯拉维亚俱乐部,要求对方支付戴琳15万欧元的训练补偿费。不过,这两次发函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辽足常务副总隋岩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俱乐部于2009年6月20日发函至国际足联,要求国际足联介入调查。国际足联于2009年7月1日通过中国足协回复我俱乐部,要求我俱乐部在按照国际足联相关要求提供全部证据后,可以正式上诉并立案调查。不过就在这个时候,出现了戴琳要求转会上海申花的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辽足暂缓了正式上诉的步伐。在中国足协最终做出戴琳转会合法的决定后,辽足再次行动起来。日前,他们已经通过波黑足协第三次向斯拉维亚俱乐部发函表明态度,表示如果斯拉维亚俱乐部在戴琳转会上海申花后仍然不支付戴琳的训练补偿费,辽足将正式上诉国际足联。如果上海申花不支付相应的联合机制费用,那么他们同样会成为辽足上诉的对象之一。

  这件事没完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已经有点针锋相对的感觉了。不过,这事确实应该没完。因为中国足协转会制度上存在漏洞,而上海申花钻了这个漏洞的空子,那么辽足就应该吃这个哑巴亏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实戴琳转会事件发生后,中国足协陈旧的转会制度和上海申花的投机做法都遭到了抨击。中国足协多年的转会制度已经严重和国际脱轨。为了保证俱乐部的利益,足协给球员加上了一个“30个月”的归属期,使得球员无法自由转会。而正是这种几乎绝对的不自由,使得球员开始下有对策,在本赛季频繁上演零转会出逃。这个事情已经成为了联赛二次转会的一个大笑话,而这件事情也确实给中国足协敲响了警钟。

  本报记者 李立 J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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