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罢训事件”,如果这个故事并非出现在俱乐部与球员之间,而是公司与普通员工的关系,解决起来则简单得多——
俱乐部拖欠球员6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结合这两条规定,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非但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这次罢训事件还有一个焦点——球员其实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为俱乐部踢球。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那么泰达可要遇到大麻烦了。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参照这一规定,泰达现在必须向那些尚未签约的球员支付“双薪”。
不过,假设归假设,上述情况恐怕不会变成现实,因为中国足球历来就是《劳动合同法》难以涉足的一块“禁区”。虽然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但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在国内足坛真正具有约束作力的规则,是足协制定的各项规定。至于《劳动合同法》之类的法律,很少在处理俱乐部与球员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即使偶尔出现诸如谢晖通过劳动仲裁讨薪的情况,最终结果往往也是球员不得不在“行规”面前选择妥协。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球员无法用《劳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倒是俱乐部拿起了法律作为挡箭牌。比如球员不愿意接受泰达提供的合同,原因是其中的条款显得过于苛刻,尤其是每月底薪只有820元。至于这个数字的来源,俱乐部显然是参照了天津市每月最低工资820元的法定标准。正因为如此,俱乐部在对此进行解释时,甚至还表示这是与国家劳动保障制度吻合的做法。
问题在于,对于一名普通员工来说,如果公司提供一份月薪只有820元的合同,他有权选择拒绝并跳槽。可对于球员来说,即使不同意在合同上签字,他的所有权仍然归俱乐部所有,无法自由转会到其他俱乐部。也就是说,球员既受到不合理“行规”的限制,另外又需要面临俱乐部在法律上的限制。如此背景下,他们也许只剩下了罢训这条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