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足球比赛网络直播的技术失误,使得两名主持人赛前的闲聊通过网络传送给大众,这可能成为一桩涉嫌侵犯名誉权的官司。
从程序上讲,朱骏或申花俱乐部有权将两位主持人以及侵权言论的发布媒体列为共同被告;但从法律层面上讲,整个事件的焦点在于解说员是否涉及朱骏“洗钱”问题。由于“洗钱”行为在我国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主持人谈话涉及他人“洗钱”,就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侵害或者更严重后果。本文所述“洗钱”的评论(注:目前网上流行的录音中并未出现洗钱对话,但有一说法是申花俱乐部目前掌握未删节的录音中,存在关于“洗钱”的对话,本文假设有这个对话。)则在法律层面上,对他人名誉权构成侵害的形式要件是具备的。但朱骏和申花俱
乐部作为公众人物,在其引进外援所用资金方面早就有公开报道,主持人谈及这些问题是完全可以的,是一种正当的舆论评述行为。而其引进外援花费的资金数目,多还是少,实还是不实,并不必然导致其“洗钱”行为(但多报或虚报引援资金确有洗钱的可能性存在)。这些言论对朱骏和申花俱乐部是有一定负面影响,但这种负面影响,当事人朱骏和申花俱乐部则可以通过发表正面的反驳意见消除其影响。
所以,在没有更进一步“洗钱说”证据出现前,本人认为,“解说门”事件所涉及的名誉侵权案中,如果朱骏及申花方面提请诉讼,恐怕也很难打赢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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