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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主持人闲聊并不侵权 公开单位有过失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3月25日12:40  东方体育日报

  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正宇

  假如唐蒙与刘越的对话出现在公开采访过程中,那么整个事件在法律层面上会相对简单。如果朱骏认为有关言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那么可以选择向侵权言论的发布者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朱骏还有权将传播侵权言论的媒体列为共同被告。

  现在的焦点问题在于,唐蒙与刘越的对话出现在了比赛解说间歇期,当时摄像镜头可能并没有对准他们,而他们也是在认为对话内容不会被公开的情况下,以私人角度发表了针对朱骏以及申花的一些看法。但可能由于导播出现了一些技术失误,导致这段对话最后在媒体上被公开播出。

  暂且撇开谈话内容到底是否涉及侵权的问题,仅从程序上来看,到底朱骏是否有权将唐蒙他们列为被告呢?这个问题很复杂,从实质上来说,唐蒙他们当时的言论属于私人对话,即使存在着对于朱骏的评论,但这种评论和普通球迷在茶余饭后的闲聊并无区别,谈不上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可问题是,这些私人对话偏偏又以阴差阳错的方式被公开播出,在客观上具备了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形式要件。

  就我个人观点而言,认为本次事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如果参照这一规定,那么唐蒙他们当时的对话,应该也具有“被动”、“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等要素,所以并不构成对于名誉权的侵害。如果朱骏打算提起诉讼的话,那么也应该将“擅自发表”的媒体告上法庭,而不是追究唐蒙他们的责任。

  链接:“艳照门”事件

  轰动一时的“艳照门”事件,目前正处于法庭审判的阶段。但坐在被告席上的人物,并非那些“艳照”的拍摄者陈冠希,而是以非法手段获得乃至传播这些“艳照”的史可隽。或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信息制造者与信息传播者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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