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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球员转会钻空子猜想:先出口后内销=零身价?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2月06日10:11  东方体育日报

  -国际转会政策到期前半年就可签约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如果一家俱乐部希望签下在其他俱乐部合同到期的球员,还是需要支出一笔得到对方接受的转会费。不过随着欧盟在1995年底通过了“博斯曼法案”,欧洲足坛开始实施球员在合同到期后可以自由转会的规定,而且在他们合同到期的六个月前,就可以提前和未来的东家进行谈判乃至签约。在那之后,巴西也在2001年开始推行具有类似规定的“贝利法案”,因此当小罗在那一年夏天投奔巴黎圣日尔曼时,他原先所在的格雷米奥俱乐部不得不在合同即将到期前低价放人。

  -国内转会政策到期30个月后才自由

  目前在国内足坛的转会市场上,所依据的是2007年底出台的《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此后还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自由人’转会不支付转会费。”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俱乐部可以不必为引进球员而支付转会费。否则的话,即使对方与原俱乐部的合同已经到期,转会费仍然是一笔无法回避的支出。

  -钻空子大猜想先“出口”后“内销”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随着国际足联出台新规弱化了“国际转会证明”这一文件的作用,等于是取消了原俱乐部和中国足协对于转会运作的否决权,也就给海外俱乐部留下了可乘之机。从理论上来说,甚至存在着海内外俱乐部进行串通的可能性,比如当国内俱乐部看中一名合同到期的中超球员时,可以先由海外俱乐部以零身价将其签下,然后以免费或者低价方式将其出售给国内俱乐部,从而令后者可以省下一大笔本来要付给球员原先所在俱乐部的转会费。

  ·方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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