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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对中国篮协关于CBA联赛的准入问题提出异议以及武汉光谷退出中超联赛招致中国足协的处罚这两个事件,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2008年10月16日,在京的一些行政法及民法专家日前聚集北京大学,举行了一场题为《体育运动组织的行政法地位及法律规制问题》的研讨会。会后,记者专程来到国家行政学院,就这一话题采访了行政学院法学部部长、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
应松年教授说,在我国,可以实施行政权力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此外,受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权力,当然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像体育运动协会、律师协会、大学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只要经法律法规授权,就依法享有了法定的行政权力。授权组织在实施公共行政、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时候,就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应松年教授着重谈了对授权组织的监督问题,他强调,有权力就可能存在腐败,权力行使就可能出现问题,就必须要有监督,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但对行业协会这一类授权组织的监督在我国确实是一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盲点”,值得研究探讨并解决。近年来,对于像高等院校这样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已有若干个成为被告的案例,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而像体育行业协会这样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知道有没有成为被告走完诉讼程序的案例,即使有告了的,最后也不了了之。这是很不正常的,不符合中央和我国宪法依法治国的国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是很正常的现象,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不值得大惊小怪,不值得害怕。难道你行业协会在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过程中不会犯错误吗?既然会,为什么不让人监督。应教授说,监督手段、方式有多种。法律上的监督手段主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的主管行政机关投诉、请求等方式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行政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推诿,也不能不作为,更不能包庇、助长、维护所管理的行业协会的违法、错误的行为。
对于“准入”问题,应教授说,比如招生、律师取得资格等,经过考核、考试、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就应当进入,如果有数量限制,则应当择优。如果要设定新的条件,必须经过讨论,将讨论的结果公开,形成新的大家认可的规则,才符合程序。没有经过讨论,大家不认可,怎么可以要人家执行?这算什么,这不是等于“暗箱操作”?
当问到记者关心的法院可否受理对行业协会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一问题时,应教授说,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作了规定,同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如外交行为、对公务员的处分行为等,以及司法解释排除的应予受理的行为之外,只要作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性质,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