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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退出:武汉四川双重标准 事件前景更难预料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0月06日18:01  体坛周报

  方正宇

  上海正成律师事务所

  武汉球员是否能免费转会?首先应在足协转会规则中寻找答案。

  首先要指出,中国足坛实行的转会制度,与国际足坛有很大不同。如果一名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在欧洲足坛,依《博斯曼法案》他可以自由(免费)转会;而在国内,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下简称《转会规定》),即使球员合同到期,转会也须经过原俱乐部同意,后者还有权要求其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

  因此,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时,国内与国际做法也不同。比如2002年,随着佛罗伦萨的破产,该队球员全获自由身,随即分别以零身价加盟新东家。而中国,当四川冠城在2006年宣布解散时,该队所有球员被自动挂牌,但其他俱乐部仍需为其付出转会费。

  若参照四川冠城,那足协显然无权要求武汉球员自由转会。四川俱乐部当年是“解散”的,此时与球员签约的合同主体已不复存在,即使这种情况,足协仍允许他们获取转会收入。相比之下,武汉俱乐部只是“退出中超”而未“解散”,俱乐部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与球员们的合同依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足协认为该队球员可以获“自由身”免费转会,似乎没有执行与处理四川问题时的同样标准。

  当然,足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理由,那就是与2006年时相比,如今《转会规定》中的内容已出现大幅调整。在今年初公布的最新版《转会规定》中,存在着一个与本次事件存在着密切联系的规定,即第十四条第二款:“如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因俱乐部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无法参加全国性正式比赛的职业运动员要求转会时,俱乐部不得拒绝,也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

  不知道足协算不算是有先见之明,上述条款似乎为他们宣布武汉球员免费转会提供了依据。但进一步探讨,会发现其中还是存在一些争议。从字面来分析“不得以转会费争议限制运动员转会参加比赛”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一,俱乐部在被取消注册资格之后,就无权要求在球员转会后获得转会费;二,俱乐部虽然不能以转会费问题限制球员转会,但仍然有权要求得到转会费。

  从《转会规定》的立法意图来猜测,似乎第一种理解方式更接近足协的本意;但由于在文字内容上的含糊不清,没有直接出现“俱乐部无权从运动员转会中获取转会费”之类的明确字眼,因此武汉也存在着针对条款提出不同观点的机会。事实上,在最新版本的《转会规定》中,出现了不少令专业法律人士都难以理解的艰涩文字,等于是足协为自己埋下了多颗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

  另一方面,武汉光谷俱乐部与球员间的雇佣关系,不仅需要遵守足协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将受到《劳动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保护。既然武汉光谷俱乐部仍以法律主体的资格存在,那么这种关系的维持或者终止,也将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即使足协以《转会规定》作为支持自身观点的论据,但也不能排除武汉将问题诉诸法庭的可能性,这使得事件前景更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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