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淦耀:“恶意犯规”是歪曲规则 足协管理能力低下

http://sports.sina.com.cn  2008年10月03日11:18  体坛周报

  中超裁判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做出将武汉队44号李玮锋和北京队18号路姜各禁赛8场的决定,美其名曰“乱世用重典”,实质暴露了其管理能力的低下。

  这些管理者在运动员可能出成绩前对运动员缺乏管理,放任自流;等到运动员没有多少出比赛成绩可能时,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势就提出“斩立决杀无赫”。这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制造了更多派生矛盾,武汉俱乐部宣布退出联赛就是直接后果。以李玮锋为例,在他还能为中国队建功的年月,他能在众目睽睽之下打对手的耳光、掐对方的脖子,做出规则定义的恶劣行为而逍遥足球规则之外。现时李玮锋体能技术都在走下坡路,只要在国内赛场上稍有差错,就落到任人宰割的地步。

  以京汉比赛第92分钟时的冲突来分析,当时李玮锋是在本队半场左翼抢先一步得到球的落点,对方18号路姜是从5米开外冲刺而来身体后仰有连人带球一起铲的动作。但是李玮锋先用左脚把球大力踢出,球碰到路姜大腿飞到武汉队后场,被20号张辛欣盘带两步踢出界外。这短短的3秒钟,按照世界上唯一有权制定、解释、修改足球比赛规则的国际足球理事会的定义,是在比赛状态中,也就是足球专用术语“活球状态”。

  根据北京电视台拍摄的连续画面,李玮锋在踢开球后见路姜的腿蹬铲而来,左腿做了顺时针的避让动作,背对滚动躲开的路姜落地,然后右腿确实有向后踩踏的动作。中国足协定性为“恶意犯规”是对规则的歪曲,因为侵害性犯规不可能是善意的,战术性犯规也没有善良可言。裁判员对犯规的处罚,只能根据犯规的后果按照规则处罚。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犯规称之为严重犯规,必须红牌把犯规者驱逐离场。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犯规者,应该黄牌警告。一般性犯规,则吹停比赛把开球权判给被侵犯队。比如16轮长春队8号杜震宇连踢3脚把对手嘴唇踢出血,就是不折不扣的严重犯规,但中国足协即便接到受害队的投诉也没有动用处罚权。而此刻李玮锋右腿的踏踩动作,只是比较严重的犯规,因为路姜向后躲闪后立即跳起身来责骂李玮锋,并不是躺倒在地面不起或打滚,说明他没有受到肉体严重的伤害,主要是心理或精神上被伤害。

  路姜在第二助理裁判已经示意球出界后,也就是足球专业术语“死球状态”,先用双手掐李玮锋的脖子,然后推击李玮锋倒地,这就是规则定义的恶劣行为。当值主裁判王津在张辛欣把球踢出后,转过目光看到路姜在死球状态下推击对手,此刻红牌处罚合情合理。北京队赛后利用录像为证据是应有的权利,关键是中国足协应该按照《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条例》的规定来追加处罚路姜或李玮锋,而不能随心所欲侵犯任何一方的比赛权益。就算当值主裁判王津漏了黄牌警告李玮锋,或者按照裁判委员会的认为应该红牌处罚李玮锋,追加处罚也只是1-2场。同样路姜的恶劣行为追加处罚,也只是2场。联赛负责人拿今年联赛追加处罚天津队的队长王宵8场来为自己辩护,其实是欺各俱乐部没能得到国际足联原本的纪律处罚条例。王霄作为队长,按照规则当然有权向裁判员申诉、交涉、抗议。主裁判按照规则赋予的权力当然也有权拒绝抗议并黄牌警告。作为中立公平的、向所有俱乐部负责的国家足协,怎能不开听证会又不按国际足联制定的规矩,就剥夺王霄、路姜、李玮锋等人的比赛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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