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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花队运动员常琳谢晖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11:47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7金威啤酒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九轮第63场辽宁足球俱乐部队与上海申花联合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于2007年5月5日在锦州市锦州人民体育场进行,在比赛进行到94分钟时,上海申花队4号运动员常琳对裁判员判罚不满,并用身体冲撞裁判员;当比赛进行到第95分钟时,上海申花队20号运动员谢晖倒地后用脚踢辽宁队运动员,被裁判员罚令出场。

  在比赛结束后上海申花队对常琳、谢晖的不理智行为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做出了相应处罚,两名运动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认识,并写出了书面检查。鉴于此,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上海申花队4号运动员常琳比赛5场(金威啤酒中超联赛第十轮、十一轮、十二轮、十三轮、十四轮),罚款人民币6000元;

  二、停止上海申花队20号运动员谢晖比赛3场(金威啤酒中超联赛第十轮、十一轮、十二轮),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运动员如再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从重处罚。各俱乐部(队)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等文件,加强对本俱乐部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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