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万元是转会费还是佣金 上海申花羊城再起诉讼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3:01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刘美婷)曾帮助上海申花队夺得末代甲A冠军的前皇马球员佩特科维奇虽然已经离开申花,可是申花当年为了引进这位中场球星引发的转会费风波却还没有停息。昨天上午,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花)和有“中国第一足球经纪人”之称的温嘉庆及其公司在广州中院对簿公堂,就20万美元到底是转会费还是佣金展开激辩。
1972年出生的佩特科维奇有着不凡的经历,他曾效力的球会包括南斯拉夫最著名的贝尔格莱德红星队、皇家马德里队、巴西弗拉门戈队、巴西达伽马队,他所效力的两支亚洲球队也都是各自国家队的冠军球队。 原告:25万美元是转会费 据申花诉称,2003年初,协助国内多家足球俱乐部引进外援的温嘉庆和其独资成立的广州市越秀区南兴体育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南兴事务所)接受巴西达伽马足球俱乐部(下称达伽马俱乐部)注册球员佩特科维奇委托,和申花商谈球员转会事宜。期间,应南兴事务所温嘉庆的要求,申花为表示接受佩特科维奇加盟申花的诚意,向南兴事务所汇入预计的球员转会费人民币166万元(折合美金20万元,是应付给达伽马俱乐部的转会费)暂时由南兴事务所保管,待球员转会成功即转交达伽马俱乐部。 2003年6月,达伽马俱乐部向国际足联状告佩特科维奇这次转会违反了他们之间的工作合同,经国际足联主持调解,达伽马俱乐部同意佩特科维奇转会入申花俱乐部,并依据有关球员转会的行业规定,协商确定申花支付达伽马俱乐部转会费25万美金。 申花称,之后,申花书面通知南兴事务所向达伽马俱乐部汇出转会费,但南兴事务所拒不履行承诺,认为该笔款项是其应得的“佣金”。为避免逾期支付转会费将产生的损失,申花另行筹资向达伽马俱乐部汇出了转会费。申花据此要求温嘉庆及其南兴事务所返还166万元人民币。 被告:此案法院没有管辖权 温嘉庆和其所开办的南兴事务所则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作出裁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据温嘉庆及其南兴事务所称,南兴事务所是受国外塞尔维亚公司委托代收申花应付给塞尔维亚公司的款项,南兴事务所已按约定将款项转付给塞尔维亚公司。如果申花对这笔钱有异议,也应该向真正的收款人塞尔维亚公司主张,而不应向代收款人主张。 据温嘉庆及其南兴事务所称,当初申花是和塞尔维亚公司签订了转会《协议书》,促成佩特科维奇到申花工作,按协议申花应该向塞尔维亚公司支付45万美元。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申花无权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外公司,所以塞尔维亚公司委托南兴事务所代收上述款项。南兴事务所收到其中的20万美元后就转给了塞尔维亚公司。 2003年7月29日,温嘉庆的律师复函给申花,称20万美元是温嘉庆为申花办理外籍球员转会手续应得的佣金的一部分。 同年8月13日,申花向中国足协申请仲裁。中国足协于2004年12月28日裁决,驳回申花的诉讼请求。温嘉庆至今没有将166万元退回给申花,申花为此将温嘉庆和南兴事务所告上越秀区法院。 一审:上海申花败诉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166万元的性质和用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从申花与塞尔维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看,申花是通过塞尔维亚公司联系引进佩特科维奇的,并需支付45万美元给塞尔维亚公司。且申花与塞尔维亚公司订立协议在先,申花付款给南兴事务所在后。尽管温嘉庆没有提供塞尔维亚公司书面委托申花将款付给南兴事务所的凭证以及塞尔维亚公司已将45万美元发票交给申花的依据,但申花支付给南兴事务所款项时,并没有和佩特科维奇所在的达伽马俱乐部发生联系,申花称这笔钱是计划应支付给达伽马俱乐部的转会费,只是暂由南兴事务所保管,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一审驳回了申花的诉讼请求。 昨天,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申花诉称,塞尔维亚公司是境外公司,其所出的证明无从核实,如果温嘉庆及南兴事务所确实代塞尔维亚公司收款,应出具委托书。 温嘉庆及其南兴事务所则坚持认为,这个案子应该由仲裁解决,法院无权管辖。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据业内人士称,此前足球球员转会费纠纷都是通过足联仲裁解决,本案诉讼双方第一次对簿公堂,是中国足球转会费纠纷诉讼第一案。 申花诉称,2003年初,协助国内多家足球俱乐部引进外援的温嘉庆和其独资成立的广州市越秀区南兴体育经纪事务所接受巴西达伽马足球俱乐部注册球员佩特科维奇委托,和申花商谈球员转会事宜。期间,申花为表诚意,向南兴事务所汇入预计的球员转会费人民币166万元(折合美金20万元,是应付给达伽马俱乐部的转会费),待球员转会成功即转交达伽马俱乐部。 申花称,申花后来曾书面通知南兴事务所向达伽马俱乐部汇出转会费,但南兴事务所拒不履行承诺,认为该笔款项是其应得的“佣金”。申花要求温嘉庆及其南兴事务所返还166万元人民币。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申花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