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郎效农:中超公司章程还在修改 注册尚未提上日程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22:46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中超公司筹备会刚刚结束,回到各俱乐部的负责人便忙着仔细研究中国足协下发的关于中超公司成立的章程讨论稿。毕竟这关系到每家中超俱乐部的切身利益,现在研究清楚提出修改意见还不算晚,一旦章程内容正式通过生效再反悔,又是一场扯不清楚的葫芦官司。

  10月26日的中国足协和中超联赛相关职能部门办公室的电话也是此起彼伏,几乎都
是中超俱乐部关于《中超公司章程(讨论稿)》的内容询问。大部分俱乐部都在相同问题产生相同疑惑,即中超联赛每年取得的盈利,除了缴税和扣除公积金、公益金之外,是不是剩下的就按照股份占有比例分配利润。如果按照这个方式分成预测,仅以2004年中超联赛为例,仅商务开发中超联赛冠名权就获得八千万人民币,那么最终分到俱乐部手中的肯定远比最初投入的4%股份的八万人民币多了不知多少倍!

  对此中国足协联赛部主任、也是《中超公司章程(讨论稿)》起草人之一的郎效农解释,中超公司的组建是应俱乐部投资人要求,为了促进中超联赛产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而中国足协作为中超联赛产生的所有权利最初拥有者,授权中超公司代理和开发中超联赛商务资源。“中超公司主要负责中超联赛的商务开发,但不能将中超联赛所创造产生的利润视为中超公司创造的利润。”郎效农说,“举例说某世界知名品牌广告部门作为该品牌商务开发代表,每年能为该品牌筹集到数十亿广告额,但广告部门的利润只能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抽取劳务佣金,不能将这数十亿广告额都算为广告部门的利润额。”

  郎效农认为同理可证,中超公司得到中国足协授权开发中超联赛商务资源,创造的利润是依托于中国足协主办的中超联赛产生的,中超公司自己的利润也只是全部商务资源开发实际金额的代理费,按照相关规定是全部商务开发金额的5%——10%。这部分的利润除了缴税、两金之外,才能作为中超公司股东分红的利润。“组织中超联赛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支出,例如比赛监督、裁判选派的劳务费,交通费都是由中国足协支付,这部分经济支出必须由中超商务开发资金提取。”

  对于中超公司中国足协一家独大的说法,郎效农认为这符合客观规律。“商品包装上还明确写着‘该商品最终解释权在某某公司’,中超联赛是中国足协组织主办的比赛,从某种角度上也算是中国足协制造的‘产品’,中国足协当然拥有解释权和所有权。在中超商务开发方面给俱乐部占到64%的股份是为了提高俱乐部积极性,作为现行体制下的体育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足协已经开创了职业体育联赛的先河。”

  对于外界传闻的工商部门不予中超公司注册的消息,郎效农说,中超公司目前章程还在修改拟定中,董事会尚未成立,注册资金也没有到位,公司注册还没提上日程。“我想只要中超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注册应该顺理成章。”

  (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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