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全返还冠名费遭起诉 一审宣判辽足支付20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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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55 济南时报 | |||||||||
时报讯 昨天上午,三元股份公司和三元集团告辽足索要共计202万冠名费及广告费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三元股份公司及三元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2003年4月3日,北京三元食品股份公司与辽宁足球俱乐部签署《独家冠名合同》,冠名期5年。为此,三元股份公司支付了480万元冠名费,三元集团也支付了120万元,辽足更名为北京三元队,赴北京训练比赛。
此事一经传出,辽宁球迷强烈抵制,社会舆论和辽宁省有关部门行政干预要求辽足无条件回归辽宁。辽足与三元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辽足返还总计600万元冠名费,并以广告权益抵补的形式赔偿三元公司600万元。但在约定期限内,辽足并未完全返还冠名费,三元股份公司及三元集团分别提起诉讼。 (孙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