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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关于可移动或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

http://sports.sina.com.cn  2011年07月17日15:10  新浪体育微博

  规则24-1 可移动妨碍物

  球员可以将可移动妨碍物移走,不受处罚;如果移走可移动妨碍物时球移动,必须将其放回原位,不用受罚。

  按照本条规则拿起的球可以擦拭。

  运用这一条规则的关键,同样是必须弄清楚“妨碍物”的定义:

  定义:“妨碍物”指人造的物体,包括球场中人工形成的道路表面或侧面。

  以下的人造物体都不属于妨碍物:

  (1)用来标识界外的围墙、篱笆、桩、栏杆。

  (2)任何位于界外的、不可移动的人造物体的任何一个部分。

  (3)任何被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

  妨碍物如果是可以比较容易的被移动,而且不会对球场本身和人员等造成损害或伤害,也不会对打球造成不适当延误,则称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称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到底该如何准确的区分“散置障碍物”和“妨碍物”?关键看是“自然形成的物体”还是“人造物体”,前者为“散置障碍物”,后者为“妨碍物”。

  例如,烟头、烟盒、罐头瓶、纸片等都是属于“可移动妨碍物”,因为他们都是“人造”的、比较容易移动的;在球场上自然散落的鹅卵石是“散置障碍物”,因为是“自然形成的”;但如果用鹅卵石砌成装饰性图案或路面,它们就就变为了“妨碍物”。

  类似的还有如:球场上一块自然形成的、没有牢固地固定在地面上的石头属于“散置障碍物”,但如果把这块石头经人工雕琢成了某种形式的装饰品,便变成为“妨碍物”。

  还需要区分一种情况。

  球场上一般都会设置有红桩(侧面水障碍)、黄桩(正面水障碍)、白桩(OB桩)、蓝桩(球场异常状态)、码数桩;规则中明确规定:标识界外的白桩虽然既是人造的、又是可以比较容易移动的,但白桩不属于“可移动妨碍物”,而是属于“固定物”;如果击球时受到白桩的影响,不能先把白桩拔掉;除了白桩以外,其他桩(包括码数桩)都是“可移动妨碍物”,都可以在击球前先拔掉。

  有的球场是用“树”来标识码数,由于“树”本身属于球场组成部分,而且是自然生长着的,所以既不是“妨碍物”也不是“散置障碍物”,如果码数树影响到挥杆,不能接受任何免罚杆补救(实在不行就只能宣布“不可打”)。

  规则对移除可移动妨碍物的范围并无限制,也就是说,球场上任何地方的可移动妨碍物都可以移走,特别是,也包括障碍区的可移动妨碍物;因此,沙坑中或水障碍区内的烟头、烟盒、罐头瓶、纸片都是可以在击球前先移走的。

  规则24-2 不可移动妨碍物

  当球位于不可移动妨碍物之上或之中,或该妨碍物妨碍了球员的站位或预期挥杆区域时,可以接受补救;在果岭上如果不可移动妨碍物位于球员的推击线上,也可以接受补救。

  除了球位于水障碍区或侧面水障碍区以外,球员可以遵照以下程序对不可移动妨碍物造成的妨碍进行补救:

  ——果岭通道:在最近补救点1支球杆范围内且不较该点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抛球,不受处罚。

  ——沙坑内: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抛球:

  (a)不受处罚,按最近补救点一杆范围抛球,但抛球的位置不能超出沙坑外(即使是还没有超出“两杆范围”)。

  (b)罚1杆,在沙坑外初始球与球洞连线往后无限延长的地点抛球。

  ——果岭上:在最近补救点放置球(注意:不是“一杆范围”),不受处罚。

  按照本条规则拿起的球可以擦拭。

  

  规则24-2 的例外:

  (a)如果是因为不可移动妨碍物以外的其他任何物体造成妨碍,使得击球明显不切实际,则不能接受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

  (b)如果是因为球员想采取任何不必要的站位或挥杆方式、打球方向而受到不可移动妨碍物的妨碍时,也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

  以上的所谓“最近补救点”,指在初始球附近、能够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位置:

  (1)在这一位置抛球后便可以实现脱困(如可以不用再站在马路上击球或挥杆时不再受到妨碍物的影响)。

  (2)不比初始球的位置更靠近球洞。

  (3)离初始球位的距离最近。

  按最近补救点抛球的完整程序:

  (1)选定下一杆击球要用的球杆。

  (2)用这支球杆进行模拟站位,找到能在第一时间脱困、不比初始球更靠近球洞、离初始球最近的站位点,把杆头放在地上。

  (3)杆头着地的地方即为“最近补救点”。

  (4)在此最近补救点的一杆范围抛球。

  需要指出的是,按最近补救点抛球补救时,并不是一定要一步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也可以凭感觉估计——尤其是平时没有裁判员在场时,只要所估计的抛球位置事实上能够满足最近补救点条件,也不会受到处罚。

  例1 刘某的球停在了球车道旁边,需要站在球车道(不可移动妨碍物)上击球;但刘某的球正好是卡在沿球车道边缘种植的一排花丛根部。

  这时候,按照规则24-2的第一种“例外”情形,刘某便不能接受不可移动妨碍物的补救,因为即使是没有受到球车道造成的站位妨碍,刘某也不可能击打卡在树根中的球,所以,唯一的脱困办法只能宣布“不可打”。

  例2 刘某的球落在球场上的灯柱(不可移动妨碍物)下,离灯柱约有两码远;如果刘某正常击球,灯柱既不会妨碍其站位也不会妨碍其挥杆;但刘某宣称他要用左手击球,灯柱会妨碍他挥杆,要求接受免罚杆补救——不可以。

  还有两种情况。

  一是“心理的”而非“物理的”妨碍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

  例如,球停在离喷灌头(不可移动妨碍物)几厘米远的地方,球员不能由于“担心”打到喷灌头而要求接受免罚杆补救。

  二是打球线上的不可移动妨碍物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

  例如,球位前方好几码远的地方有一个变电箱(不可移动妨碍物),既不影响挥杆也不影响击球,但击球的弹道如果太低,就有可能会打中变电箱——不能接受免罚杆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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