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麦克陪客人到高尔夫球场打球,不料被飞来的高尔夫球击晕并头部受伤。虽然俱乐部支付了他的医疗费,但麦克认为其还需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此,他将俱乐部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麦克的诉讼请求。
今年53岁的麦克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担任市场部总监。2009年2月14日,他陪同客户到高尔夫球场打球。下午1点时分,麦克正专注于挥杆打球,不料被意外飞来的高尔夫球击中头部,当场被击晕并头部受伤。在高尔夫俱乐部员工的陪同下,他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治,麦克头部有2公分长的伤口,被缝了三针。高尔夫俱乐部支付了医药费。虽然如此,但麦克认为,某俱乐部有限公司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他在高尔夫球场内受伤,不但破了像还影响了工作,俱乐部应当承担责任。故在与俱乐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6月20日,麦克诉至法院,要求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及律师费2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是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确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原告头部受伤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不存在过错,被告没有赔偿的义务。且根据被告与会员单位签署的协议书附件中约定,除俱乐部工作人员被证明有怠忽职守行为外,业主、俱乐部和管理层对会员、家属或其客人因使用俱乐部而发生的任何伤害概不负责。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运动竞技风险或者原告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另外,原告不能提供其合法就业、合法收入、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原告诉称的损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事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之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系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原告在被告处打高尔夫球时,由于第三人将高尔夫球击中原告,致其头顶部受伤,属于第三人致原告损害。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被告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并不存在过错,被告没有赔偿的义务。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现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伤后需要治疗休息及由此而减少的收入,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受伤轻微,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陆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