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 廖治超
在球场捡高尔夫球可能被判刑,这不是危言耸听,下面的案例值得我们思考。
最近朋友通报一个案例: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腾某某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15513元。腾某某将其中的15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龚某某,获赃款410元;将40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段某某,获赃款600元。2009年3月6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后,腾某某不服此判决,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也以修文县人民法院对腾某某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依笔者之愚见,这是典型的“行为人主观人认为不是犯罪但客观上属于犯罪”的情形。此案件构成犯罪显属必然,此分析可运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论述,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考察,根据刑法,腾某已经构成盗窃罪,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自然理所当然。
然而,诚如一审法院之判罚,肯定不会让被告人信服,有好事者甚至拿深圳梁丽案与之比较,为其喊冤。到底冤不冤,比较一下就知道了。本案已经构成了犯罪,而梁丽案尚未公诉即被认定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因此,罪与非罪,高下立判,被告人是否冤枉即刻分明,他受到刑事处罚,是不冤的。此点是他比不上梁丽幸运之处。
然而,被告人倘若真的被处罚,甚至被检察院抗诉后加重处罚,那倒让我等法律人的内心极其不安起来。扪心自问,这样的处罚是否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法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起诉书可以看出,在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面,被告人盗走了1249个高尔夫球——这意味着,被告人平均每天盗走将近3个高球,这在高球场里几乎司空见惯。倘为此大动干戈,愚见认为是否会落井下石、缺乏人文关怀呢?因此,笔者斗胆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凭借被盗窃的物质价值来量刑,这样就会可能掉进机械量刑主义而忽略了其社会危害性。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请恕笔者直言,其社会危害性比起一般的入室盗窃或者暴力盗窃要轻,遑论其他诈骗、伤害等罪行,这也许就是一审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原因吧。
既然已经判处了缓刑,那就需要抱着“治病救人”的态度教育被告人,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理,有耻以格。”中央也要求两手抓,不但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民以教化,这才是和谐之道,否则,一谓的动辄处以严厉刑罚,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因此,这个案子,法院的量刑可以大胆的往前走,尽量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和谐社会里,感觉到人文关怀的温暖,体现司法为民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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