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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高尔夫球案追踪“偷”与“捡” 法庭再激辩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02月05日11:1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本报持续关注的“高尔夫球案”又有新进展。2月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就争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检察机关坚持认为,在高尔夫球场范围内的球,其权属就是高尔夫度假中心,腾某某的行为是秘密窃取高尔夫度假中心财物的犯罪行为。

  就控方指控,腾某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客人打出界的球,是打球客人的失控球。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对于遗失球不享有所有权,故高尔夫度假中心并非本案的被害人。腾某某去“捡拾”是控球,不是盗窃。而盗窃罪,恰恰要求球所有人对被盗窃物要有实际上的控制权。故腾某某捡拾失控物的行为是随意拾取,而不是秘密窃取。

  在当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认为,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数额巨大,应当严惩。被告人腾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腾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应当无罪。

  此案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放

  修文县人腾某某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林地、杂草里捡拾一批高尔夫球低价出售给他人,他因此被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腾某某不服此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检方也以一审法院量刑畸轻为由,抗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判决。

  2009年9月,经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于当年12月判决腾某某无罪并释放。2010年1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为由,再次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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