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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与偷的界限在哪 律师剖析贵州高尔夫偷球案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12月29日09:32  贵州都市报

  本报持续关注的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一组村民滕彩荣、龚连平、段贵友3人,涉嫌在贵阳高尔夫球场盗窃或销售高尔夫球一案,经过有罪与无罪的判决后,经历了人生中一段不平凡的罪与非罪的洗礼,最终被无罪释放。然而,在法庭外,无论是网民,还是本报的读者,对主要涉案人员滕彩荣是“捡球”还是“偷球”的讨论一直没有间断过。12月27日,几位律师就此案发表他们的看法。

  北京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飞:

  只有高尔夫球的所有权人,才有权追回这些球

  杨大飞律师认为,前来贵阳高尔夫球场打球的球员,在进场前自己事先就花钱购买了高尔夫球,滕彩荣被指控所谓盗窃来的高尔夫球,实际上是球员打丢后的遗失物,其权属应为球员个人所有,而不属于贵阳高尔度假中心。

  因此,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在没有受到所有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贵阳高尔度假中心也不是权利人。

  滕彩荣的行为应属于捡拾他人遗失物,属于《物权法》调整的民事范畴,而不是《刑法》调整的刑事范畴。如果有球员前来主张其权利或委托他人前来主张权利,并有证据证明滕彩荣所捡拾的球为某所有权人遗失的,所有权人或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因此,滕彩荣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新:

  司法机关应反思错案产生的原因

  周立新律师认为,认定滕彩荣的行为是“捡”还是“偷”,关键要看他是秘密窃取还是公开捡拾。从本案看,滕彩荣取得的球是他人的遗弃物,为无主财产,如被告主观上认为捡拾的是遗失物或遗弃物,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目前,检察机关还有抗诉权。如果无罪成最终定案,司法机关要认真分析、反思错案产生的原因,这才是关键。

  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汝堂:

  该案关键就在球是遗忘物、遗失物还是遗弃物

  葛汝堂律师认为,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是对被告人所得的高尔夫球权属性质的认定:该球是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租赁物或者是捐赠物?

  本案中,如果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以下简称球场)是将高尔夫球卖给打球的球员,球员就是该球的所有权人。若球员疏忽或遗忘而忘记拿走其放在特定地点的高尔夫球,该球就是遗忘物,他人占有该球,球员有权追讨;若球员因疏忽大意而将球丢失在不可确定的地点,该球就是遗失物,他人占有该球,球员有权追讨;若球员将球打抛在球场,没有捡回的意思,该球就是遗弃物,他人占有该球,球场无权追讨。

  所以,本案被告人滕彩荣的行为要定性为“盗窃罪”的话,除了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外,还要对其“占有的高尔夫球”的权属性质作分析:若该球是遗忘物,且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遗忘物罪,这个罪是“自诉案”,不是“公诉案”,如果球员不告,则法院不受理;若该球是遗失物,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则被告人滕彩荣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贵阳高尔夫球场卖球给不特定球员,不特定球员将球打抛后,没有要求捡回的事实,本案涉及的球应定性为遗弃物比较恰当。(贾华)

  (来源:贵州都市报)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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